遺產稅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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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因勞工退休金所溢繳稅款,應否課征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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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增訂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公布實施前,死亡其繼承人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發還勞工退休金等所得溢繳稅款作業要點」規定,領取被繼承人生前溢繳之稅款,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不須依該法條之規定補征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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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遺產中屬新市鎮特定區計劃範圍內之征收土地,是否應課征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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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稽征機關會同開啟被繼承人承租之保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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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托公司租用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但是要先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期的前1個星期,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資料和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並且以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派員會同點驗、登記,如果沒有經稅務機關派員會同辦理,依照規定不得開箱。 |
問: |
員工死亡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領取之退休金,應否課征遺產稅? |
答: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系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並入遺產總額課征遺產稅。 |
問: |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享有承購眷宅或輔助購宅款權益之原眷戶死亡如何課征遺產稅? |
答: |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眷宅或輔助購宅款之權益,該權益性質屬公法上之權利,並授予一定之人所能享有,原則上應不得作為繼承或處分目標。因此,原眷戶死亡時該權益非屬其遺產範圍,無須課征遺產稅。 原眷戶選擇承購眷宅並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如於眷宅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所遺請求移轉眷宅登記之權利,仍應課征遺產稅;如原眷戶系選擇領取輔助購宅款並於領取後死亡,則應就其所遺輔助購宅款金額課征遺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