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相关问答(一)
问: |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什么时候施行? |
答: |
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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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 |
答: |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
问: |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 |
答: |
相对于现行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 同时,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 |
问: |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
答: |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其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相同。 |
问: |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票样与现行纸质发票票样有何区别? |
答: |
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