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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税捐稽征之公示送达

答え
问:
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应如何申请更正?是否需要先缴纳税款?
答:
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可于规定缴纳期间内填写申请书并检附原缴纳通知书,向所辖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对更正,不用先缴清税款。稽征机关经查对结果,如认为所载内容并无错误,应尽速于限缴日期前答复,并退还缴纳通知书请纳税义务人依限缴纳;如因稽征作业关系,在限缴日期届满后始行答复者,纵经查对结果并无错误,仍应改订缴纳期间,通知纳税义务人尽速缴纳。

问:
纳税义务人拒绝收受稽征文书或行踪不明时,稽征机关有哪些送达方式?
答:
  1. 留置送达、寄存送达:应受送达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邮件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收领文书时,得将文书留置于应送达处所,以为送达。若无法办理留置送达时,得改寄存送达,即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机关,并作送达通知书两份,一份黏贴于应受送达人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就业处所门首,另一份交由邻居转交或置于该送达处所信箱或其他适当位置,以为送达。前项情形,由邮政机关为送达者,得将文书寄存于送达地之邮政机关。
  2. 公示送达: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应由行政机关保管送达之文书,而于行政机关公告栏黏贴公告,告知应受送达人得随时领取;并得由行政机关将文书或其节本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公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后刊登之日起,经20日发生效力;于外国或境外为公示送达者,经60日发生效力。

问:
公示送达之税捐稽征文书,除于行政机关公告栏黏贴公告外,是否尚须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答:
为兼顾应受送达人权益并避免征纳双方产生文书送达上之争议,以公示送达税捐稽征文书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80条前段及第82条规定,由税捐稽征机关保管送达之文书,而于税捐稽征机关公告栏黏贴公告,告知应受送达人得随时领取并制作公示送达证书附卷外,宜另行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刊登文书或其节本。

问:
有限公司董事长死亡后,未选任新董事长,即擅自歇业他迁不明,其各税或罚款缴款书应如何送达?
答: 这个问题分5点说明如下:
(1)
依公司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董事有数人,但未以章程特定一人为董事长时,全体董事均有代表公司之权限。有限公司董事长死亡后,未选任新董事长,可认为回复至未选任董事长之情形,依上开法条规定得以其他董事为公司之代表人,对其送达税捐稽征文书。
(2)
设有经理人,亦得依税捐稽征法第19条之规定对其送达。
(3)
如董事及经理人行踪不明,经向户籍机关查明仍无着落时,可以为公示送达。
(4)
无董事亦无经理人时,参照法务部78年1月26日法律字第1714号函释,可依 非讼事件法第183条规定向法院声请选任临时管理人向其送达。
(5)
如该公司停业已逾6个月,亦可依公司法第10条规定由稽征机关以利害关系人身分请求解散该公司,进行清算,而以清算人为税捐稽征文书之应受送达人。

问:
税捐缴纳通知文书之应送达处所为「不按址投递区」(如偏远山区)且逾期未领邮件寄存于邮务机关,可否适用寄存送达之效力?
答: 应送达处所为「不按址投递区」(如偏远山区)经邮务人员依「邮务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递送并将逾期未领邮件寄存于邮务机构3个月者,因该「不按址投递区」非行政程序法第72条规定应送达处所之范围,是尚不得适用行政程序法第74条规定,发生寄存送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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