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之公示送达
问: |
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应如何申请更正?是否需要先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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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可于规定缴纳期间内填写申请书并检附原缴纳通知书,向所辖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对更正,不用先缴清税款。稽征机关经查对结果,如认为所载内容并无错误,应尽速于限缴日期前答复,并退还缴纳通知书请纳税义务人依限缴纳;如因稽征作业关系,在限缴日期届满后始行答复者,纵经查对结果并无错误,仍应改订缴纳期间,通知纳税义务人尽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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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纳税义务人拒绝收受稽征文书或行踪不明时,稽征机关有哪些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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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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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公示送达之税捐稽征文书,除于行政机关公告栏黏贴公告外,是否尚须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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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为兼顾应受送达人权益并避免征纳双方产生文书送达上之争议,以公示送达税捐稽征文书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80条前段及第82条规定,由税捐稽征机关保管送达之文书,而于税捐稽征机关公告栏黏贴公告,告知应受送达人得随时领取并制作公示送达证书附卷外,宜另行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刊登文书或其节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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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有限公司董事长死亡后,未选任新董事长,即擅自歇业他迁不明,其各税或罚款缴款书应如何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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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这个问题分5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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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税捐缴纳通知文书之应送达处所为「不按址投递区」(如偏远山区)且逾期未领邮件寄存于邮务机关,可否适用寄存送达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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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应送达处所为「不按址投递区」(如偏远山区)经邮务人员依「邮务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递送并将逾期未领邮件寄存于邮务机构3个月者,因该「不按址投递区」非行政程序法第72条规定应送达处所之范围,是尚不得适用行政程序法第74条规定,发生寄存送达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