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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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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暂缴申报程序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资产重估价?
答:
营利事业之资产,如果遇到当年度物价指数较该资产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规定办理资产重估价年度物价指数上涨达25%以上者,得向该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资产重估价,营利事业办理资产重估价,应于其会计年度终了后之第2个月1个月内,填具资产重估价申请书,叙明营利事业设立日期、会计年度起讫日期及曾否办理资产重估价,向该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资产重估。

问:
台湾申请使用蓝色申报书,应办理那些手续?
答:
营利事业申请使用蓝色申报书,应于会计年度开始之第6个月内,依规定格式填具申请书,向稽征机关申请。如果是新设立的营利事业,应于该事业会计年度终了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

问:
台湾营利事业应于何时办理暂缴申报?可否申请延期申报?
答:
应办理暂缴的营利事业,会计年度采历年制,应于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办理暂缴申报。目前尚无申请延期申报之规定,除非最后一天,即30日那天刚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国定假日,可以顺延至次一营业日缴税及申报外,都应在9月30日以前缴清税款及办妥申报。

问:
台湾营利事业暂缴申报如何计算?
答: 应办理暂缴申报之营利事业,应于申报期间内,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自行向库缴纳,并依规定格式,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向登记地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问:
营利事业之扣缴税款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之 抵减税额,可否抵缴或抵减暂缴税额?
答: 营利事业办理暂缴申报时,有关抵缴或抵减暂缴税额之规定分3点来说明:
1. 已取得扣缴凭单之扣缴税款,可凭扣缴凭单备查联复印件,全额抵缴暂缴税额。
2. 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抵减税额,营利事业办理暂缴申报时,可检附证明文件及明细表,全额抵减暂缴税额。
3. 公司组织投资于研究与发展、人才培训之支出,已于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请抵减应纳税额而未经核定者,为避免增加厂商负担,其尚未抵减余额,仍准予全额抵减当年度之暂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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