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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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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所得税之退税及申诉程序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误缴或溢缴的税款,可不可以申请退还?
答:
这个问题可分2方面说明:
1. 营利事业的纳税义务人自行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之税款,得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届期未申请者,不得再行申请。
2. 营利事业的纳税义务人因税捐稽征机关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可归责于政府机关之错误,致溢缴税款者,税捐稽征机关应自知有错误原因之日起2年内查明退还,其退还之税款不以5年内溢缴者为限。

问:
台湾稽征机关核发之核定通知书及缴纳通知文书有错误时,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如何处理?
答:
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稽征机关核发之核定税额通知文书或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得依下列规定,申请更正:
1. 依核定税额通知书所载有应纳税额或应补征税额者,应于缴纳期间内,向稽征机关申请查对更正。
2. 依核定税额通知书所载无应纳税额或应补税额者,应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向稽征机关申请查对更正。

问:
台湾纳税义务人对稽征机关核定的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如有不服,应如何申诉?
答:
经稽征机关核定的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纳税义务人如有不服,应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依照下列规定申请复查:
1. 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税额通知书上记载有应纳税额或应补征税额者,纳税义务人应于缴款书送达后,于缴纳期间届满翌日起算30日内,申请复查。
2. 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税额通知书上记载没有应纳税额或应补税额者,应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申请复查。
3.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迟误申请复查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1个月内,可以提出具体证明,并同时补行申请复查期间内应为之行为,但迟误申请复查期间已逾1年者,不得申请。
4. 稽征机关于接到复查申请书后2个月内未作成复查决定者,纳税义务人得径行提起诉愿。
5. 纳税义务人如果对稽征机关的复查决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时,稽征机关将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答: 这个问题分3点来说明:
1. 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时,稽征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就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缴税捐数额的财产范围内,禁止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纳税义务人为营利事业者,并得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或注销之登记。
2. 欠缴应纳税捐之纳税义务人,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者,稽征机关可以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
3. 纳税义务人欠税达一定金额,且经稽征机关审酌有办理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必要时,由稽征机关报财政部函请内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但纳税义务人如已提供相当担保者,可解除出境限制。

问:
营利事业所得税退税方式有那几种?
答:
1. 利用存款帐户直接划拨退税
2. 寄发退税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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