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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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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所得稅之退稅及申訴程序

答案
問:
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答:
這個問題可分2方面說明:
1. 營利事業的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2. 營利事業的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征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征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問:
臺灣稽征機關核發之核定通知書及繳納通知文書有錯誤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如何處理?
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稽征機關核發之核定稅額通知文書或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復時,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更正:
1.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征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內,向稽征機關申請查對更正。
2.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10日內,向稽征機關申請查對更正。

問:
臺灣納稅義務人對稽征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答:
經稽征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記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征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記載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3.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
4. 稽征機關於接到復查申請書後2個月內未作成復查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徑行提起訴願。
5.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稽征機關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問:
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時,稽征機關將采取何種保全措施?
答: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稽征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範圍內,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2. 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稽征機關可以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3. 納稅義務人欠稅達一定金額,且經稽征機關審酌有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必要時,由稽征機關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納稅義務人如已提供相當擔保者,可解除出境限制。

問:
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方式有那幾種?
答:
1. 利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
2. 寄發退稅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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