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成员自愿清盘
问: |
什么是成员自愿清盘? |
答: |
成员自愿清盘是指公司成员达成共识自愿停止公司的经营。变现全部资产并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后,将依法终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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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类型的香港公司可以申请清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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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根据《公司条例》成立和注册的有限公司可以清盘。 |
问: |
成员自愿清盘是否需要委任清盘人? |
答: |
是的,委任清盘人是必须的。清盘人通常是与公司独立的律师或专业会计师。 |
问: |
公司正在办理成员自愿清盘时,能否出售其财产? |
答: |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37条,经该公司的特别决议批准,授予清盘人一般权力或任何特定安排的权力,清盘人可代表公司出售其部分业务或财产,例如转让或出售股份、保单或其他。 |
问: |
成员自愿清盘和撤销注册有什么区别? |
答: |
成员自愿清盘是在清偿债务后,按照股东的权利分配资产。对于撤销注册,不需清盘人及公司在开始撤销注册前必须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