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成員自願清盤
問: |
什麽是成員自願清盤? |
答: |
成員自願清盤是指公司成員達成共識自願停止公司的經營。變現全部資產並分配給債權人和股東後,將依法終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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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什麽類型的香港公司可以申請清盤? |
答: |
只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和註冊的有限公司可以清盤。 |
問: |
成員自願清盤是否需要委任清盤人? |
答: |
是的,委任清盤人是必須的。清盤人通常是與公司獨立的律師或專業會計師。 |
問: |
公司正在辦理成員自願清盤時,能否出售其財產? |
答: |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37條,經該公司的特別決議批準,授予清盤人一般權力或任何特定安排的權力,清盤人可代表公司出售其部分業務或財產,例如轉讓或出售股份、保單或其他。 |
問: |
成員自願清盤和撤銷註冊有什麽區別? |
答: |
成員自願清盤是在清償債務後,按照股東的權利分配資產。對於撤銷註冊,不需清盤人及公司在開始撤銷註冊前必須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