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
问: |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谁缴纳增值税? |
答: |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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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是否征收增值税? |
答: |
不征收增值税。 |
问: |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是否可以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答: |
不可以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问: |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是否征收增值税? |
答: |
不征收增值税。 |
问: |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怎样处理? |
答: |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