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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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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所得税优惠奖励规定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前10年亏损扣除之优惠规定?
答: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稽征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营利事业所得税。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采用蓝色申报书,有何优惠规定?
答: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采用蓝色申报书,可享受下列3项优惠:
1. 纳税义务人依规定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总额时,如纳税义务人及其配经营2个以上之营利事业(指独资经营或合伙经营)均系使用蓝色申报书,其中有亏损者,得将核定之亏损,就核定之营利所得中减除(以同年期为限),以其余额为所得额,但未依期限申报综合所得税者,则不得适用。
2. 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者,业务上直接支付之交际应酬费用,其经取确实单据者,得依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之较优惠限度,列为损失或费用。
3.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用蓝色申报书,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稽征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营利事业所得税。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委托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签证申报,有何优惠规定?
答: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委托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签证申报者,得享受所得税法对使用蓝色申报书者所规定之各项奖励,包括所得税法第37条交际应酬费用限额之优惠规定、所得税法第39条前10年亏损扣除之优惠规定及所得税法第16条盈亏互抵之优惠规定。

问:
依产业创新条例规定,台湾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欲申请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应如何办理?
答:
1.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最近3年内未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投资于研究发展之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应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检附相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其当年度研究发展活动是否符合「公司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2条及第3条规定,始得适用投资抵减奖励。
2.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从事研究发展之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应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相关文件,送请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核定其投资抵减税额。
3. 又前揭所述应检附文件,请参照「公司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12条第1项规定。


问:
台湾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依产业创新条例规定申请适用投资抵减,可列报研究发展支出之项目为何?应申请项目认定之支出项目为何?其抵减规定为何?
答: 这个问题分3点说明:
1. 所称「研究发展支出」系指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单位从事研究发展活动所支出之下列费用:

(1)
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

(2)
具完整进、领料纪录,并能与研究计划及纪录或报告相互勾稽,专供研究发展单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样品之费用。

(3)
专为研究发展购买或使用之专利权、专用技术及著作权之当年度摊折或支付费用。

(4)
专为用于研究发展所购买之专业性或特殊性数据库、软件程序或系统之费用。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未设置研究发展单位,但配置于非属研究发展单位之全职研究发展人员确系专门从事研究发展活动,且投入研究发展活动之各项支出可与非研究发展活动明确区分者,应就前述1、(1)至(4)支出,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下列文件,由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核实认定其研究发展支出及核定其投资抵减税额:

(1)
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纪录及足资证明为符合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文件。

(2)
前述1、(2)至(4)购置目的、内容及足资证明专为研究发展用途之文件。
2. 应申请项目认定之支出项目如下:

(1)
专为研究发展购买或使用之专用技术之当年度摊折或支付费用。

(2)
专为用于研究发展所购买之专业性或特殊性数据库、软件程序或系统之费用。

(3)
委托国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国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之费用。

(4)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与国内、外公司、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发展所为之支出。
3.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同一课税年度从事研究发展之支出,得选择于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于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一经择定不得变更,并以不超过其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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