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臺灣營利事業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享受前10年虧損扣除之優惠規定?
|
答: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賬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托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稽征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采用藍色申報書,有何優惠規定?
|
答: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采用藍色申報書,可享受下列3項優惠:
1.
|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均系使用藍色申報書,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同年期為限),以其余額為所得額,但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則不得適用。
|
2.
|
經核準使用藍色申報者,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確實單據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較優惠限度,列為損失或費用。
|
3.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賬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稽征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托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有何優惠規定?
|
答: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托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所得稅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包括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用限額之優惠規定、所得稅法第39條前10年虧損扣除之優惠規定及所得稅法第16條盈虧互抵之優惠規定。
|
問:
|
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臺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如何辦理?
|
答:
|
1.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
2.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征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
3.
|
又前揭所述應檢附文件,請參照「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
|
問:
|
臺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可列報研究發展支出之項目為何?應申請項目認定之支出項目為何?其抵減規定為何?
|
答:
|
這個問題分3點說明:
1.
|
所稱「研究發展支出」系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
|
(1)
|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
|
(2)
|
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劃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
|
(3)
|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
|
(4)
|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數據庫、軟件程序或系統之費用。
|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系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應就前述1、(1)至(4)支出,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征機關核實認定其研究發展支出及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
|
(1)
|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
|
|
(2)
|
前述1、(2)至(4)購置目的、內容及足資證明專為研究發展用途之文件。
|
2.
|
應申請項目認定之支出項目如下:
|
|
(1)
|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
|
(2)
|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數據庫、軟件程序或系統之費用。
|
|
(3)
|
委托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
|
(4)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
3.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同一課稅年度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