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限公司-章程
问: |
请问公司章需载明哪些事项? |
答: |
台湾有限公司章程需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所营事业。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 四、资本总额及各股东出资额。 五、盈余及亏损分派比例或标准。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董事人数。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订立章程之年、月、日。。 |
问: |
请问台湾有限公司变更章程是否仅需董事全体同意即可? |
答: |
否。须为股东全体同意才行。 |
问: |
请问若公司不备章程的话会面甚么样的处罚呢? |
答: |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备置前项章程于本公司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再次拒不备置者,并按次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问: |
请问有限公司变更章程是否为董事同意即可呢? |
答: |
否。公司变更章程、合并及解散,应经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问: |
公司执行董事最多可列置几名? |
答: |
公司应至少置董事一人执行业务并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应经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为能力之股东中选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