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有限公司-章程
問: |
請問公司章需載明哪些事項? |
答: |
臺灣有限公司章程需載明以下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余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
問: |
請問臺灣有限公司變更章程是否僅需董事全體同意即可? |
答: |
否。須為股東全體同意才行。 |
問: |
請問若公司不備章程的話會面甚麼樣的處罰呢? |
答: |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問: |
請問有限公司變更章程是否為董事同意即可呢? |
答: |
否。公司變更章程、合並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問: |
公司執行董事最多可列置幾名? |
答: |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