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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附表7A与附表7B津贴的差异

馬來西亞附表7A與附表7B津貼的差異

《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稱“該法令”)的附表7A與附表7B均為納税人提供津貼,針對為合格項目或獲批准項目所產生的資本支出而給予。附表7A向製造業及農業領域的公司提供再投資津貼(下稱“RA”),而附表7B則向服務業領域的公司提供服務業投資津貼(下稱“IASS”)。

這兩項津貼在某些方面相似,因為兩者均按資本支出給予,並從法定收入中扣除。然而,兩者之間也存在諸多差異,包括其目的、合格項目的類型、資格要求、批准程序以及合格期限。馬來西亞內陸税收局(下稱“IRBM”)已於2026年9月29日發佈第3/2026號實務指南,以説明這些差異,本文將概述這些差異,以便讀者參閲。

一、  再投資津貼

該法令的附表7A旨在鼓勵製造業公司再投資於現代化計劃並提高產能。RA針對用於合格項目的設備、機器或廠房所產生的資本支出給予,合格項目是指製造業和農業活動中現有業務的擴展、現代化、自動化或多元化。

公司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可申請RA:該公司為馬來西亞居民、已營運不少於36個月、已在某個課税年度的基準期內為合格項目產生資本支出,且符合任何其他相關條件。申請RA無需獲得IRBM的書面批准,因為申請是通過所得税報税表格提出,並須接受IRBM的審計。

RA可享有連續15個課税年度,自首次提出申請的課税年度起計。津貼額為基準期內所產生資本支出的60%,並以法定收入的70%為限。或者,若合格項目達到財政部長(下稱“部長”)所訂明的生產力水平,則RA可從法定收入的100%中扣除。

未吸收的RA在15個課税年度期限屆滿後,最多可結轉連續七個課税年度,期滿後剩餘的任何餘額將不予考慮。對於其15個課税年度期限在 2015課税年度之前或於 2015課税年度屆滿的公司,額外RA適用於2016課税年度至 2018課税年度的基準期;而PENJANA RA則可在15個課税年度期限和/或額外RA期限屆滿後,適用於 2020課税年度至 2024課税年度的基準期。15個課税年度期限的未吸收RA、額外RA及PENJANA RA須分別計算。

二、  製造業再投資津貼

就製造業而言,合格項目是指與同一行業內某一產品或任何相關產品的製造有關的現有業務的擴展、現代化、自動化或多元化。公司必須符合就RA而言的 “製造” 定義,該定義載於該法令附表7A第9段。

合格支出是指就設備或機器所產生的資本支出,不包括供董事或員工使用的資產。

三、  農業領域再投資津貼

就農業領域而言,合格項目是指公司為擴展、現代化或多元化其種植及農耕業務而承擔的農業項目,但不包括飼養雞和鴨的業務。合格的農業活動如下:

  1. 種植稻米和玉米;
  2. 種植蔬菜、塊莖及根莖類作物;
  3. 種植水果;
  4. 畜牧養殖;
  5. 水產品的產卵、繁殖或養殖;及
  6. 任何獲部長批准的其他活動。

合格支出是指就以下各項所產生的資本支出:

  1. 土地的清理和整備;
  2. 農作物的種植;
  3. 灌溉或排水系統的提供;
  4. 設備和機器的提供;
  5. 通道(包括橋樑)的建造;及
  6. 建築物(包括為人們的福利而提供或作為人員居住場所的建築物)以及土地或其他構築物上的結構性改良工程的建造或購置。

四、  服務業投資津貼

該法令的附表7B旨在向服務業公司(包括運輸、通訊、公用事業及獲部長批准的其他分行業)提供特定的投資津貼。該投資津貼旨在鼓勵對公共福利和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的基礎設施與服務的投資,並通過為服務業公司在獲批准服務項目中的資本支出提供獎勵,促進服務業的增長。

公司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可申請IASS:該公司為馬來西亞居民,且已為獲部長批准的服務項目產生資本支出。公司須提出書面申請,且該津貼須經部長批准。

合格支出是指就設備、機器、固定裝置、處所、建築物、構築物或永久性工程所產生的資本支出,不包括供董事或員工使用的資產。該津貼的享有期為五年,自部長所決定的批准生效日期起計,津貼額不少於基準期內某一課税年度所產生資本支出的60%,並以法定收入的70%為限(或部長在批准函中所決定的任何其他比率)。

未吸收的IASS在該投資津貼的五個課税年度期限屆滿後,最多可結轉連續七個課税年度,在連續七個課税年度結束後剩餘的任何餘額將不予考慮。

五、  不適用情形

公司在獲授予以下任何獎勵的期間,無權申請RA:

  1. 《1986年促進投資法令》(下稱“PIA”)下的新興工業地位,即獲授予PIA下新興工業地位的公司正在申請或擬申請新興工業證書,或獲授予PIA下新興工業證書的公司其新興工業期限尚未屆滿;
  2. PIA下的投資税務津貼(下稱“ITA”),即公司已獲授予ITA且ITA期限尚未屆滿,或公司已獲批准ITA但尚未放棄ITA批准;
  3. 《1968年投資獎勵法令》(下稱“IIA”)下的獎勵,即公司已獲授予IIA下的新興工業地位批准、勞動力利用或本地獎勵及投資税務抵免(下稱“ITC”)且税務寬免期限尚未屆滿,或公司已獲授予IIA下ITC的批准並已產生符合ITC資格的資本支出(即使IIA已被廢除);
  4. PIA下就製造活動或製成品給予的工業調整津貼,其批准是在《2007年促進投資(修正)法令》第27條開始生效之前授予的;
  5. 該法令第44A條下的公司集團寬免;
  6. 根據該法令第154條訂立的任何規則下的扣除,而該等規則規定RA不適用於該公司或個人;及
  7. 根據該法令第127(3)(b) 段訂立的豁免令下的所得税豁免,或第127(3A)款下的豁免,而其規定RA不適用於該公司或個人。

在公司獲授予該法令第127條下豁免的期間,附表7B不適用於該公司。

六、  附表7A與附表7B的摘要比較

再投資津貼(附表7A)

服務業投資津貼(附表7B)

生效日期

1979年1月1日

1996課税年度

目的

鼓勵在製造業和農業領域就合格項目進行再投資

鼓勵對獲批准服務項目進行投資

項目類型

製造業現有業務的擴展、現代化、自動化或多元化,或合格的農業項目

運輸、通訊、公用事業或任何獲部長批准的其他分行業的服務業項目

合格支出

製造業的設備或機器;農業項目的特定資本支出

設備、機器、固定裝置、處所、建築物、構築物或永久性工程

資格

馬來西亞居民公司,已營運至少36個月,已就合格項目產生資本支出並符合相關條件

馬來西亞居民公司,已為獲部長批准的服務項目產生資本支出

批准

無需IRBM書面批准;通過所得税報税表格自行申請,須接受IRBM審計

須提出書面申請並獲部長批准

合格期限

自首次申請的課税年度起連續15個課税年度

自批准生效日期起五年

津貼率

資本支出的60%,以法定收入的70%為限(若達到訂明的生產力水平則為100%)

不少於資本支出的60%,以法定收入的70%為限(或批准函所列比率)

未吸收津貼

在15個課税年度期限屆滿後,最多可結轉連續七個課税年度

在五個課税年度期限屆滿後,最多可結轉連續七個課税年度

不適用情形

公司享有新興工業地位、PIA下的ITA、集團寬免或某些豁免等獎勵的情況

公司已獲授予該法令第127條下豁免的情況


欲瞭解更多詳情,請訪問馬來西亞內陸税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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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馬來西亞附表7A與附表7B津貼的差異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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