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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列於本法令第一附表「豁免」欄目下的文書,均完全免徵印花稅。納稅人及僱主無需對此類文件進行蓋章,亦無需將其提交予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進行批註。
第一附表下予以豁免的文書示例包括:
- 月薪不超過 3,000 馬幣的僱傭合同;
- 在待管理遺產不超過 50,000 馬幣時由任何人簽署的擔保書;
- 保額不超過 5,000 馬幣的人壽保險保單;以及
- 涉及事項價值低於 300 馬幣的協議或備忘錄。
根據本法令第一附表第 35 條規定,凡屬於「一般豁免」範圍內的所有文書,均須提交予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進行批註。此舉旨在確保僅有符合資格的當事方以及符合條件的文書方可申請豁免印花稅。
本法令第 35 條項下的文書示例如下:
- 由州統治者、馬來西亞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簽署、代表其簽署或以其為受益人的文書;
- 根據《國家土地法典》代表政府作出的土地出讓或租賃文書;
- 用於出售、轉讓或處置根據《1952年商船條例》註冊或許可的任何船舶的文書;
- 與馬來西亞境外不動產或在馬來西亞境外已完成或將要完成的事項相關的文書;
- 僅與已註冊合作社的業務相關、且由原應承擔印花稅繳納責任的該合作社官員或成員所簽署的文書;以及
- 依據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馬來西亞合作社委員會或證券監督委員會批准的符合伊斯蘭教法原則的融資方案所簽署的文書;且該文書必須是純粹為符合上述原則而嚴格需要的附加文書,並不適用於任何其他融資方案。
對於月薪高於 3,000 馬幣門檻的僱傭合同,僅主文書或主合同需要進行蓋章和批註。附屬於同一僱傭關係的任何從屬或輔助性文件,均無需進行蓋章和批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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