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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華就業,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步驟:
(1)向省級外專主管部門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
(2)向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Z字簽證。
(3)向省級外專主管部門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4)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長期居留許可。
上述四個流程分別對應境內從業核准許可、入境通行許可、長期居留行可三類專屬行政許可,形成閉環監管體系。
步驟
專屬行政許可
許可事項
主管部門
第一步
境內從業核准許可
簽發《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
省級外專
主管部門
第二步
入境通行許可
簽發Z字簽證
中國駐外使領館
第三步
境內從業核准許可
獲批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省級外專
主管部門
第四步
長期居留行可
簽髮長期居留簽證
公安出入境
管理部門
- 入境通行許可
外籍人員出於來華工作目的,需先取得省級外專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之後前往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 Z 字簽證方可入境。
持Z字簽證,只被允許短期入境通關,不被賦予任何在華工作資格,也不能作為長期停留的合法依據。Z字簽證僅一次有效,自本人入境或簽證有效期到期後,簽證即刻失效。
- 境內從業核准許可
獲得境內從業核准許可是外國人來華合法工作的前提和開始,也是最關鍵的一步, 對應的許可機構為省級外專主管部門。該許可只解決 「是否能在境內工作」 的問題,不具備長期居住的法律效力。如僅有工作許可,外籍人員不享有境內合法居留資格,用人單位也不得安排其正式上崗工作。
- 長期居留許可
長期工作居留許可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核發,是整合居留權限、就業權限和多次出入境權限的終局行政許可。只有持有工作類居留許可,才能證明外籍人員同時擁有在華長期居住和合法工作的雙重資格。
根據啓源在多年提供涉外用工服務中碰到的案例和積累的經驗,涉外用工企業最常見的違法風險,大多是因為混淆了三類許可的法定效力而產生的,啓源提醒用工企業應重點規避以下三大認知誤區:
- 僅持Z字簽證即上崗,以入境簽證替代就業資質
Z字簽證僅賦予了外籍人員短期入境通行的資格,法律並未授予其在境內從事合法就業的權限。外籍人員僅憑Z簽入境,未完成來華工作許可備案、未申領工作類居留許可便入職履職,屬於非法就業行為,用工單位同步構成非法聘用外國人。
- 僅取得來華工作許可便長期在崗,以就業資質替代居留許可
來華工作許可僅證明外籍人員具備對應崗位從業資格,不產生長期合法居留的法律效力。外國人在華合法從業必須同時具備有效就業資質與工作類居留許可,兩項許可缺一不可。僅持有工作許可、未辦理居留證件的用工模式,存在法律風險,一經核查將會被予以處罰。
- 入境後先行開展工作,後續補辦審批手續
中國出入境管理制度不允許「先用工、後補證」。在外籍人員完整辦結來華工作許可、工作類居留許可前,任何獲取勞動報酬、提供崗位服務的行為,均被認定為非法就業行為,企業無法以「正在辦理手續」作為免責抗辯理由。
一旦被查實存在外籍人員非法就業、企業非法聘用外國人情形,監管部門將分別對外籍從業者、用工單位同步追究法律責任,雙方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存在非法就業行為的外籍人員,執法機關可依法作出罰款等行政處罰。若違法情節較重,還會被限期遣送出境,並被設置入境限制。相關違法信息會歸入涉外失信檔案,對其日後申請來華簽證、辦理工作資質與居留許可形成永久性阻礙。
企業違規聘用手續不齊的外籍人員,將被處以高額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還會沒收企業相關的全部違法收益,同時責令限期全面整改。此外,企業將會被記入涉外市場主體失信名單,後續辦理外籍人員招聘、各類涉外業務資質審批時,將受到嚴格限制與重點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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