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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許可證 工作許可證的申請必須由當地雇主直接向管轄外國人在台灣的工作或職業的相關主管機關提交,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雇主及外籍人士根據欲申請類別皆須符合一定條件,始可為外籍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證。 若外籍專業人才非受台灣公司直接聘僱,而是根據簽訂承攬、買賣、技術合作契約等之履約需求,需抵達台灣執行該合約內容者,原則上亦須申請工作許可,但根據現行法規,履約期間30日以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即視為工作許可,無須申請。 申請工作許可證所需文件如聘僱合約、學歷證書、職位描述、履約契約、台灣雇主或簽約方公司的財務狀況(所得稅申報單、交易損益表、利潤稅申報單)、台灣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書等,實際應備文件依各申請類別及申請時為準。 通常處理工作許可證申請大約需要二至三週的時間。一般來說,台灣的工作許可證依據類別長短不同,最長有一年、三年或五年不等。 工作許可證僅為一許可外籍人士可在台灣合法工作之證件,並不屬於簽證之一環,即外籍人士是否可合法停居留在台灣係依據其所持之簽證與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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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簽證及外僑居留證 外籍專業人才在取得工作許可證後,依據許可期間,在臺需待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即可向各申請人所在地有管轄權之台灣外交部門領事辦事處申請居留簽證,居留簽證係因入台後要長期居留在台灣超過六個月以上為目的所得申請之簽證。 就業目的的居留簽證所需文件依各台灣駐外辦事處規定,包括有效的護照(護照有效期至少要超過簽證到期日期六個月)、由台灣相關機關發出的工作許可證及其他要求之應備文件,如財力證明、公司的推薦信、職位描述等。 擁有工作許可外籍人士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可以申請獲得依親居留簽證,隨該外籍人士至台灣。外籍人士的配偶如欲在台工作,尚須取得工作許可,始得在台灣工作,因法規範外國人在台灣工作乃許可制,未得許可不得從事工作行為。 外籍人士持該居留簽證入台灣後,已獲工作許可之外籍人士及其家屬必須在抵達台灣後30日內,向當地市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辦理外僑居留證(ARC),以獲准合法在台灣居住。居留證效期通常自發證之日起至與工作許可效期一致,而 親家屬之居留證效期則與被依親者效期一致。申請居留證的處理時間通常約為十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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