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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此項稅收優惠的資格,公司必須在相關課稅年度的基準期內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 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必須是馬來西亞的稅收居民;
- 必須根據《2016年公司法》或《1965年公司法》註冊成立,主要宗旨為設立、管理和擁有已在高等教育部(以下簡稱「MOHE」)註冊的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 必須在馬來西亞境內經營提供高等教育服務的業務;
- 在基準期內,必須產生根據本法第33條允許扣除的費用,且該費用主要並專門用於推廣高等教育出口;
- 在國外開展推廣活動或私立教育展覽之前,必須獲得MOHE高等教育司高等教育國際化局的書面批准;
- 若通過第三方機構進行海外推廣,只要MOHE批准該服務付款純粹用於海外教育推廣,則仍具備資格;
- 不能同時根據通用的服務出口細則(具體為 P.U.(A) 193/1999 或 P.U.(A) 114/2002)申報額外扣除。
在確定調整後營業收入時,為高等教育出口而產生的符合條件的推廣費用,可根據本法第33條從總收入中獲得額外的額外扣除,但須受內陸稅收局局長限制任何被視為過度申報的法定權力約束:
- 為確定新市場潛力而進行市場調研所產生的費用(不包括機票、住宿和伙食費);
- 準備國際投標的成本;
- 根據所需規格準備技術信息資料的成本;
- 公司代表(董事或員工)赴海外執行推廣任務的差旅費;
- 公司代表參加經MOHE批准的海外教育展覽的差旅費;
- 參加經MOHE批准的海外教育展覽的直接費用;
- 維持海外教育推廣辦事處的運營成本;
- 在外國大眾媒體進行宣傳和廣告的費用。
申報額外扣除的公司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公司須準備並填寫表格 Form LHDN/BT/DD/POE/HE/2026;
- 公司可通過在所得稅申報表中填寫 D1 欄(申請特殊扣除、額外扣除和雙重扣除),並使用代碼 215 來申報額外扣除;
- 須將填寫完畢的表格 Form LHDN/BT/DD/POE/HE/2026 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妥善保存,自相關課稅年度結束起至少保存七年,以備稅務審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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