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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推廣高等教育出口額外扣除

馬來西亞推廣高等教育出口額外扣除

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提供稅收優惠,以鼓勵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將其服務拓展至國際市場。本指南於2026年7月3日發佈,取代了2004年12月9日的舊版本,是根據兩項已憲報公佈的法令制定的,即《2001年所得稅(推廣高等教育出口扣除)細則》[P.U.(A) 185/2001] 和《2003年所得稅(推廣高等教育出口扣除)(修正案)細則》[P.U.(A) 261/2003]。

一、  資格條件

要符合此項稅收優惠的資格,公司必須在相關課稅年度的基準期內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1. 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必須是馬來西亞的稅收居民;
  2. 必須根據《2016年公司法》或《1965年公司法》註冊成立,主要宗旨為設立、管理和擁有已在高等教育部(以下簡稱「MOHE」)註冊的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3. 必須在馬來西亞境內經營提供高等教育服務的業務;
  4. 在基準期內,必須產生根據本法第33條允許扣除的費用,且該費用主要並專門用於推廣高等教育出口;
  5. 在國外開展推廣活動或私立教育展覽之前,必須獲得MOHE高等教育司高等教育國際化局的書面批准;
  6. 若通過第三方機構進行海外推廣,只要MOHE批准該服務付款純粹用於海外教育推廣,則仍具備資格;
  7. 不能同時根據通用的服務出口細則(具體為 P.U.(A) 193/1999 或 P.U.(A) 114/2002)申報額外扣除。

二、  符合條件的推廣支出

在確定調整後營業收入時,為高等教育出口而產生的符合條件的推廣費用,可根據本法第33條從總收入中獲得額外的額外扣除,但須受內陸稅收局局長限制任何被視為過度申報的法定權力約束:

  1. 為確定新市場潛力而進行市場調研所產生的費用(不包括機票、住宿和伙食費);
  2. 準備國際投標的成本;
  3. 根據所需規格準備技術信息資料的成本;
  4. 公司代表(董事或員工)赴海外執行推廣任務的差旅費;
  5. 公司代表參加經MOHE批准的海外教育展覽的差旅費;
  6. 參加經MOHE批准的海外教育展覽的直接費用;
  7. 維持海外教育推廣辦事處的運營成本;
  8. 在外國大眾媒體進行宣傳和廣告的費用。

三、  行政要求

申報額外扣除的公司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公司須準備並填寫表格 Form LHDN/BT/DD/POE/HE/2026;
  2. 公司可通過在所得稅申報表中填寫 D1 欄(申請特殊扣除、額外扣除和雙重扣除),並使用代碼 215 來申報額外扣除;
  3. 須將填寫完畢的表格 Form LHDN/BT/DD/POE/HE/2026 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妥善保存,自相關課稅年度結束起至少保存七年,以備稅務審計之用。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訪問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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