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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差額計稅新政

中國稅務
差額計稅新政

為了更好實施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26年1月30日發佈《關於明確增值稅應稅交易銷售額計算口徑的公告》,對增值稅差額計稅的銷售額詳細規定如下:

一、  轉讓金融商品

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1.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3. 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  客運場站服務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扣除支付給承運方的運費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就提供客運場站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支付給承運方的運費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  境內機票代理服務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扣除向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1. 銷售代理企業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款項,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開賬與結算計劃(BSP)對賬單或航空運輸企業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款項,以代理企業間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2. 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向購買方開具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或開具普通發票。

四、  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扣除向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1. 銷售代理企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或其他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2. 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向購買方開具普通發票。

五、  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企業提供航空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六、  簽證代理服務

  1. 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2. 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七、  代理進口

  1. 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以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2. 納稅人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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