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法定事由」)。換言之,僱主在中國要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主要法定事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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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僱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僱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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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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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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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僱主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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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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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僱主造成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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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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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與其它僱主建立了勞動關係,對完成僱主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僱主提出,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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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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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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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不適用經濟補償(「遣散費」)。 上述情形不適用經濟補償(「遣散費」)。 上述情形不適用經濟補償(「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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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僱主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僱主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僱員,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代替書面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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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僱主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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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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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職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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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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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協商,僱主與僱員未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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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形下,僱主須依法向僱員支付經濟補償(「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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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僱主與僱員協商一致,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僱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僱員支付經濟補償(「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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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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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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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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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被依法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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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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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或僱主決定提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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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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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已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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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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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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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情形下,僱主須依法向僱員支付經濟補償(「遣散費」)。第(4)項及第(5)項情形則不適用經濟補償(「遣散費」)。
無法定事由解僱僱員將被視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可能會導致向僱員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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