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中国  投资中国  人力资源  在中国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知识库

分享

在中国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在中国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法定事由”)。换言之,雇主在中国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法定事由包括:

  1. 第三十九条: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害。
    (4)
    同时与其它雇主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完成雇主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雇主提出,拒不改正。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情形不适用经济补偿(“遣散费”)。  

  2.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雇主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代替书面通知。

    (1)
    雇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雇主安排的其他工作。
    (2)
    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职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雇主与雇员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在上述情形下,雇主须依法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遣散费”)。

  3. 第三十六条:雇主与雇员协商一致,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雇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遣散费”)。

  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到期。
    (2)
    雇主被依法宣告破产。
    (3)
    雇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或雇主决定提前解散。
    (4)
    雇员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
    雇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在第(1)项、第(2)项及第(3)项情形下,雇主须依法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遣散费”)。第(4)项及第(5)项情形则不适用经济补偿(“遣散费”)。

无法定事由解雇雇员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可能会导致向雇员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遣散费”)。

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中国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许可证/牌照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筹划及审计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