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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簡介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簡介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深圳市職工可以在發生住房消費和其他情形時,申請提取一定額度的住房公積金。

一、  住房消費及提取額度

  1. 購買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職工如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餘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餘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2. 支付房租

    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六十五,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3. 償還購買深圳市範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

    職工本人及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月實際還貸額;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4. 其他住房消費

    職工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四十,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 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的,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

    * 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與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三年以內。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以相關收據、發票和稅票等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二、  其他情形及提取額度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 退休;
  2.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3. 男性年齡滿五十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四十五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
  4. 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定居;
  5. 戶籍遷出本市;
  6. 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8. 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符合以上第1項至第7項規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餘額;符合以上第8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餘額,並應當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  申請資料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2. 身份證;
  3.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此外,職工還應根據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經本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契稅稅票、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憑證、戶口註銷證明、回鄉證或台胞證、戶口遷移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退休證明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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