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 (BVI) 投資基金介紹
英屬維京群島 (BVI) 是全球第二大投資基金註冊地。規範 BVI 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是《2010 年證券及投資業務法》(SIBA)。
BVI的投資基金通常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兩種。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有權根據基金文檔隨時贖回其基金權益;而封閉式基金的投資者則無權隨時贖回或提取其基金權益,必須在投資期限屆滿才能贖回其基金權益。
BVI 共有五種開放式基金和一種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須在BVI金融服務委員會 (FSC) 註冊並獲得批准,而封閉式基金則須經 FSC 認可為私募投資基金 (PIF)。
BVI各類開放式基金的定義比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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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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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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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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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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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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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最大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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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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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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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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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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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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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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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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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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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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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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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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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投資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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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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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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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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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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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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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生命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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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申請可延長一年,可轉換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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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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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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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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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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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F 的認可要求與BVI專業基金和私人基金的要求相似,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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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 50 名投資者的 P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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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以私募方式對基金進行市場行銷投資的 PIF;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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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僅限於專業投資者(即淨資產至少為 100 萬美元的個人)和某些機構投資者的基金。
BVI的FSC負責認可、註冊或批准各類投資基金。申請人必須向FSC提交申請及各項資料,申請資料中必須包含基金情況說明以及基金各職能人員(即投資經理、行政管理人、託管人、審計師、授權代表)(如適用)的詳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