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會公司在成立後不必擁有成員/股東。這一特徵增強了公司的延續性與控制力,在資產繼承規劃和資產保護方面更具優勢。當基金會公司不再有股東/成員時(通常情況如此),必須至少設立一名監督人,其角色類似於信託的保護人,負責監督董事並保障基金會公司的宗旨得以實現。
- 基金會公司的創始人有權指定受益人,這種安排與信託制度中委託人指定受益人的做法非常相似。
- 董事負責管理基金會公司的業務運作,並需履行作為公司董事的職責與義務。
基金會公司(FC)具有廣泛的用途,包括:
- 作為金融交易中的特殊目的載體;
- 作為慈善事業的載體;
- 作為資產繼承規劃與資產保護的工具。
與常見的資產傳承工具信託相比,基金會公司具有多項潛在優勢:
- FC 是一個有限責任的法人實體,可以與第三方進行交易。
- FC 更容易更換管理層(即董事);而在信託中,更換受託人可能會涉及賠償條款
- FC本身可以擁有財產;而在信託中,財產的法律所有人是受託人,更換受託人時需轉移財產,可能涉及複雜的程序和稅務問題。
- FC創始人可以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哪些權利(如有)。
- FC 不存在無效風險——開曼公司註冊處頒發的基金會公司註冊證書是其存在的最終證明。
- FC 可以註冊為私人信託公司,即私人財富規劃中被廣泛使用的家族信託受託人,可以提供高度靈活性和管理控制。
- FC 屬於公司類型,因此在仲裁或其他合法爭議解決方式的使用上更具確定性和靈活性。
若滿足以下條件,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將會把該公司註冊為基金會公司:
-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可有或無股本);
- 公司秘書必須是合格人士(持有公司管理牌照);
- 公司章程須聲明該公司為基金會公司,並禁止向成員分配股息或其他利潤及資產等等。
若現有或新註冊公司符合上述要求並繳納相關費用,開曼公司註冊處將簽發基金會公司註冊證書,其中載明該公司為基金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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