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 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具備部門信息共享條件的,納稅人可授權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關信息;不具備信息共享條件,且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可按規定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報送相應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並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與全國其他地區適用統一的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對該城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徵土地增值稅。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有關城市的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執行標準公佈後,稅務機關新受理清算申報的項目,以及在具體執行標準公佈前已受理清算申報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按新公佈的標準執行。具體執行標準公佈前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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