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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一)
被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立案偵查並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
構成走私行為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三)
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單證(以下簡稱「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次數超過上年度相關單證總票數萬分之五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的;
上年度相關單證票數無法計算的,1年內因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非報關企業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報關企業處罰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的;
(四)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
(五)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6個月仍未繳納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的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並且超過1萬元的;
(六)
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依法處罰的;
(七)
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處以罰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
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關企業的主責主業是為企業提供代理報關服務。非報關企業是指除了報關企業之外的其他在海關註冊登記或備案的企業。
企業向海關實施偽報,偽造、變造檢驗證單等行為,均存在主觀故意,不適用此公告。
企業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非出於主觀故意,適用此公告。例如:因境外供應商工作疏忽,造成裝運貨物時出現差錯,導致企業因申報不實被海關行政處罰。企業向海關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表明其申報不實的行為沒有主觀故意,則該行政處罰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記錄。
公告中所述的「1年內」是指企業最近1次被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倒推計算連續的12個月。
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是指企業受到的行政處罰符合公告所列情形,則企業不因該處罰被下調為失信企業。具體來說,該處罰不作為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在計算處罰次數、處罰金額時都直接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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