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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起實施的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免稅政策,是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吸引外資、彌補資本缺口和引進境外技術人才的階段性舉措,為引入境外資本、技術與人才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着市場經濟日趨成熟、稅收體系不斷完善,長期的內外差異化稅收政策已經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與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境內個人股息紅利需要按20%繳稅,外籍個人同類所得免稅,不僅造成稅負不公,還容易引發企業變更性質套取優惠等問題。
本次政策調整,統一了內外資個稅征管標準,營造公平透明的市場稅收環境,標誌着稅制從「特惠導向」轉為「公平統一」,與國際通行稅制接軌。
項目
主要內容
適用範圍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計稅規則
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稅率20%。
扣繳
義務人
外商投資企業為法定扣繳義務人,支付股息紅利時代扣代繳,並於次月 15日內完成申報納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的,外籍個人應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報繳納;稅務機關限期繳納的,按期限執行。
生效時間
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同步廢止。
- 外商投資企業應履行扣繳義務
在2026年9月1日或之後向外籍股東支付股息紅利時,外商投資企業必須代扣 20%個人所得稅,未按規定扣繳將面臨追責。
啓源建議企業提前測算未分配利潤及籌劃分紅預案,預估稅負成本,調整分紅計劃與資金安排。同時應規範賬務處理及申報流程,妥善留存分紅決議、支付憑證、扣繳申報記錄等資料備查。
- 外籍個人的稅負波動因居民國/地區稅制而異
對於全球徵稅國股東而言,如英國、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按照國際稅收規則,此類外籍個人取得中國境內股息紅利時,即便在中國享受免稅,返回其稅務居民國後仍須就該筆全球收入補繳稅款。因此,在中國境內按照雙邊稅收協定稅率(或20%法定稅率)徵稅後,其在中國已繳納的稅款通常可在本國申請境外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對這類股東而言,其整體稅負可能並無實質增加,本質上僅為納稅地點與財政利益在兩國政府間的結構性轉移。
而對於地域來源稅或特定免稅地區的股東而言,例如香港和新加坡,相較之下,香港和新加坡對個人不徵收資本利得稅及股息稅(或對個人境外股息實行免稅)。在此稅制下,外籍個人股東在其原本的居民國/地區無需為該筆來源於中國內地的收入承擔任何稅負。一旦中國內地對其徵稅,由於其本國並無對應的應納稅額可供沖抵,這類股東將直接面臨實質性的稅負增加,無法透過境外稅收抵免機制來消除雙重徵稅,從而導致其實際投資回報率下降。
如果外籍個人居民國與中國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且協定約定股息紅利稅率低於20%,通常可優先適用協定稅率。企業需協助外籍個人準備受益所有人證明等材料,按規定申請享受協定待遇。
短期來看,外籍個人股東應緊密結合自身居民國的稅法規定與雙邊稅收協議(DTA),在明確自身稅務身份的前提下,依法享受協議優惠待遇,妥善做好跨境稅務的合規申報,防範潛在的跨境雙重徵稅與稅務合規風險。
從長遠發展來看,投資者需全面評估其實質稅負成本。面對不同居民國稅制帶來的實質影響差異,外籍股東應及早審視現有的投資路徑,前瞻性地做好股權架構安排,以在合規框架下實現跨國投資收益與稅務成本的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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