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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分公司註銷Q&A
| 問: |
馬來西亞註銷分公司的流程是什麽? |
| 答: |
如欲停止馬來西亞分公司的運營,外國母公司須通過董事會決議關閉/停止分公司的運營。隨後,分公司須逐步進行業務清理,包括清償所有未償還債務、結清員工法定繳款賬戶,並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LHDN)取得稅務清關。最後,註冊代理人須根據《公司法2016》第578(1)條的規定,於分公司停止運營後的7天內,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提交停止運營通知(Notice of Cessation)。 |
| 問: |
向CCM申請分公司註銷時,需提交哪些文件? |
| 答: |
向CCM申請分公司註銷時,需提交以下文件: 1、停止運營通知 2、外國母公司批準關閉/停止分公司運營的經認證董事會決議 |
| 問: |
分公司名稱被註冊官除名需要多長時間? |
| 答: |
在提交停止運營通知書後,註冊官將在該通知書提交之日起滿 12個月 後,將該分公司的名稱從登記冊中除名。 |
| 問: |
分公司名稱被除名後,註冊官是否會簽發任何證書? |
| 答: |
不會。不過,在停止運營通知書提交滿12個月後,註冊代理人或相關人士可向CCM購買公司簡介(Company Profile),以核實該分公司的狀態是否已顯示為已除名。此外,也可以通過 CCM 網站的電子搜索 (e-Search) 功能來核實分公司的狀態。 |
| 問: |
在向CCM提交停止運營通知書後,是否可以撤回該通知書? |
| 答: |
不可以。一旦停止運營通知書已提交CCM,便無法撤回或取消,因為《公司法2016》並無相關撤回程序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