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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健保補充保險費扣取與繳納
| 問: |
補充保費是二代健保嗎? |
| 答: |
2013/01/01實施的二代健保,目的是讓保費負擔更為公平,以解決健保財務虧損的問題,二代健保將健保分為兩種一般保險費、補充保險費。 (1) 「一般保險費」即與現制規定之保險費相同,以經常性薪資所得為主。 (2) 「補充保險費」,民眾如果領到超過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或領取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非投保單位所給付的兼職所得等,增列為計費基礎,由給付單位代為扣繳2.11%的補充保險費。 |
| 問: |
何時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
| 答: |
以下特定收入,單筆金額達門坎(或累計超過標準)時,即需按 2.11% 的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1) 獎金:全年累計獎金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 (2) 兼職薪資所得: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兼職薪資,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目前為 $29,500)時需扣繳。 (3) 執行業務收入:如稿費、演講費、執行業務報酬等。 (4) 股利所得:單筆股利(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超過新台幣 2 萬元需扣繳。 (5) 利息所得:單筆利息超過新台幣 2 萬元需扣繳。 (6) 租金收入:單次租金收入超過新台幣 2 萬元需扣繳。 |
| 問: |
補充保險費應於何時繳納? |
| 答: |
補充保險費采就源扣繳且不結算的方式辦理,因此,在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給付所得時,即代為扣取2.11%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的次月底前(得寬限15日)填報打印繳款書,持單至健保局委託代收金融機構繳納。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征其應納費額之0.1%滯納金,並以其應納費額之15%為上限。 |
| 問: |
弱勢民眾可否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
| 答: |
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如果具有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資格的民眾,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予給付單位,作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依據。 |
| 問: |
補充保險費於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 |
| 答: |
民眾被扣取的補充保險費,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人每年保險費扣除數額二萬四千元之限制。保險對象可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向健保署索取繳費證明,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保險費之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