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_代持
| 問: |
請問臺灣公司需要當地居民擔任董事的要求嗎? |
| 答: |
不需要至少一名當地居民擔任董事。 |
| 問: |
請問由臺灣當地居民先設立公司再轉外或陸資的方式節省設立時間嗎? |
| 答: |
不會,因內轉外仍須經臺灣經濟部門審核,公司應於審核許可前暫停營業,若營業項目或股權架構因相關法定限制的話,公司將可能面臨停業風險。 |
| 問: |
請問我可以使用臺灣人代持股權的方式營運嗎? |
| 答: |
不行,若遭發現有代持的行為,公司及負責人將會面臨相關罰則直至公司改正為止。 |
| 問: |
請問投資代理人跟負責人差別於哪呢? |
| 答: |
投資代理人為外資或陸資需任派一名臺灣居民擔任,代替外資企業處理投資事務之人士。負責人為外資企業自行任派於代表公司對外處理各項訴訟及非訴訟事務之人士。 |
| 問: |
請問是否可由臺灣人持股但任派其他國籍人士擔任負責人呢? |
| 答: |
不可,若為臺灣人士白分之百持股的話,應由該臺灣人士擔任公司負責人,不可任派第三位人士擔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