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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B-1/B-2 短期簽證 申請程序及費用

美國 – B-1/B-2 短期簽證
申請程序及費用

根據美國《移民和國籍法》,不論是臨時逗留的非移民簽證,抑或是永久居留的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的外國公民皆須預先申請簽證。訪客簽證屬於非移民簽證類別,適用有意進入美國進行短期商務活動(B-1簽證),旅遊或醫療(B-2簽證),或兩者兼而有之的申請人(B-1/B-2簽證)。

一、  美國 B-1 / B-2 短期簽證申請費用

本事務所代辦美國B-1 / B-2 短期簽證的服務費用為980美元,包括政府的簽證申請費。具體包含如下服務:

  1. 就美國B-1/B-2 短期簽證申請事宜提供意見;
  2. 協助客戶準備簽證所需文件;
  3. 協助提交B-1/B-2簽證申請表格美國移民局;
  4. 與美國移民局就申請進行溝通;
  5. 定期向申請人匯報申請進度;
  6. 移民局批准工作申請後於美國領事館進行簽證申請;
  7. 協助客戶準備面談。

注:

上述報價不包含文件快遞費、翻譯費、公證費等額外費用(如有);如客戶希望委託本所進行翻譯,請聯繫本所報價。

二、  付款時間及辦法

本所接受支票、現金、銀行轉賬、匯款及PAYPAL。如以PAYPAL支付,需額外支付5%的手續費。啟源會於收到您的委託確認後,開具所委託服務的費用賬單並把賬單連同匯款銀行資料及付款指引電郵給您,以便您安排付款。鑑於服務性質,本所要求預先全額收取服務費。除非特殊情況,一旦開始提供服務,費用一般不會獲得退還。

如果需要本所或本所之集團公司開發中國大陸或者台灣之增值稅或營業稅發票,則本事務所會額外收取根據當地稅法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

三、  申請資格

B-1/B-2短期簽證的申請人需符合以下申請資格︰

  1. 以暫時進入美國進行商務、旅遊或醫療為旅行目的;
  2. 申請人計劃在美國停留一個特定的、有限的時間段;
  3. 申請人的僱主符合特定資格(如適用);
  4. 可以提供財務證明,證實有資金應付在美國的開支;
  5. 申請人在美國境外有住所,以及社會經濟方面的聯繫,以確保在結束行程後離開美國。

美國移民局會不定時更新以上所指的工作簽證申請資格,並不會另行通知。詳情請向啟源專業顧問諮詢。

四、  申請流程和需時

政府的審理程序一般需時3至8個工作日,有可能因應客戶的合作程度和實際情況而延長。此外,美國移民局或美國領事館可能會要求提供額外的證明文件作為審批參考補件,在此情況下的處理需時會延長。

五、  申請所需材料

1.
護照個人資料頁(護照的有效期限必須要多於在美國逗留期限至少6個月)。每名簽證申請人都必須提交單獨申請,包括護照上所列的任何家庭成員;

2.
非移民簽證申請,DS-160表格的確認書;

3.
支付費用;

4.
符合美國移民局照片要求的照片(若填寫DS-160表格時上傳照片失敗,就必須攜帶一張實體照片,格式說明請見照片要求);

5.
證明在旅行後會離開美國;

6.
證明有能力支付在美期間的所有費用;

7.
證明旅行目的的文件。

(a)  商務目的
  • 目前的收入、繳稅、財產或企業所有權或資產證明;
  • 旅行日程表和有關計劃旅行的其他說明;
  • 僱主信件(詳細說明申請人的職位、工資、受僱時間、任何授權的假期以及業務目的);
  • 任何地方的逮捕或定罪相關的犯罪或法庭記錄;
  • 如欲為為14歲以下兒童申請簽證,父母應攜帶孩童的出生證明,以證明親子的關係。

(b)  商人和公司董事
  • 申請人在公司的職位
  • 薪酬證明

(c)  正職工作的成年人
  • 申請人的僱主出具的僱用信
  • 最近三個月的工資單

(d)  探親
  • 親屬身份證明的複印件(例如:綠卡、入籍證明、有效簽證等)

(e)  學生
  • 申請人最近期的學校成績、成績單和學位/文憑
  • 經濟支持的證據(例如︰銀行月結單、定期存款單等)。

(f)  曾經到過美國的訪客
  • 任何證明申請人的移民或簽證身份的文件

(g)  醫療方面
  • 當地醫生的醫療診斷書,解釋申請人疾病的性質和需要在美國治療的原因;
  • 由美國醫生或醫療機構出具的信件,表示願意治療申請人的特定疾病,並詳細說明預計的治療時間和費用(包括醫生費、住院費和所有與醫療有關的費用);
  • 支付申請人交通、醫療和生活費用的個人或組織出具的財務責任聲明;
  • 保證支付費用的個人必須提供他們的財務證明(例如︰銀行、其他收入/儲蓄報表或經過驗證的所得稅申報表副本)。

USCIS保留要求申請人或僱用公司進一步提供文件的權利。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須為英文,或由經認證的翻譯機構翻譯成英文。

六、  簽證有效期限

B-1/B-2簽證的初始有效期限為1至6個月,簽證持有人可以在簽證到期前至少45天,向USCIS申請延長B-1/B-2身份的停留時間,在到期日前最多再延長6個月,入境一次的最長停留時間一般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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