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 家庭傭工簽證
申請程序及費用
個人或家庭傭工若需要陪同或稍後會合僱主到美國,可
申請B-1簽證。家庭僱員的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廚師、管家、司機、女傭、侍從、男僕、保姆、陪月員、園丁及受薪的共事者。
若其僱主同時為外交官或政府官員,陪同或稍後會合僱主的家庭傭工或合符資格
申請A-3或G-5簽證,條件取決於僱主的簽證狀況。
由於A-3及G-5簽證的申請條件及所需文件較為特殊,如需申請相關項目,請在提交申請前與啟源的簽證及移民部門進行諮詢。
一、 申請服務費用
本事務所代辦美國家庭傭工簽證的服務費用為美金1,230元。具體包含如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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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國家庭傭工簽證申請事宜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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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客戶編制所申請簽證所需文件清單,並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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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美國移民局(USCIS)提交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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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USCIS就簽證申請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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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請人匯報申請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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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安排簽證面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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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客戶在美國大使館進行簽證面試的行前準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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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報價包含政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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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報價不包含文件快遞費用、翻譯費或公證費等額外費用(如有)。
二、 付款時間及辦法
啓源會於收到您的委託確認後,開具所委託服務的費用賬單並把賬單連同匯款銀行資料及付款指引電郵給您,以便您安排付款。鑑於服務性質,本所要求預先全額收取服務費。除非特殊情況,一旦開始提供服務,費用一般不會獲得退還。
本事務所接受支票、現金、銀行轉賬、匯款及PAYPAL。如以PAYPAL支付,需額外支付5%的手續費。
如果需要本所或本所之集團公司開發中國大陸或者台灣之增值稅或營業稅發票,則本事務所會額外收取根據當地稅法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
三、 申請資格
美國家庭傭工簽證的申請資格與申請人的職位內容有關。
家庭傭工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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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到美國的目的是進入美國作為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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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只是計劃於美國逗留一段指定的及有限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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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申請人的僱主符合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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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美國以外擁有可靠的社會及經濟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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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美國以外有居留地點以及有其他聯繫,以確保行程完結後返回海外的國家。
以家庭傭工的身份陪同、或稍後會合非美國公民或非美國法定永久居民僱主,及其以B、E、F、H、I、J、L、M、O、P、Q或R非移民簽證尋求進入或已身處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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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申請人)在海外有居留地點,證明申請人沒有意圖放棄該居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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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請人以往的僱主提供聲明證明,已擔任個人或家傭至少一年,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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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進入美國的日期前,申請人已於美國以外受僱於該僱主至少一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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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僱主僱員關係在申請人申請簽證前才建立, 則僱主要證明在申請人遞交簽證申請前已定期僱用(年度或季節性)家傭工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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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持有一份僱傭合約的正本或副本於入境時出示。此僱傭合約必須由僱主和僱員簽署並註明日期。 該僱傭合約必須包括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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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將會是家庭傭工唯一的職位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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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必須支付家庭傭工最初往美國的旅費,以及僱主往後的工作地點,或在合約終止後返回僱員慣常居留國家的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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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將會獲得免費住宿及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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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聯邦法例,州法例或當地法例,以一天八小時工作計算,僱員將會收到最底工資或標準工資的薪酬; 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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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將給予僱員最少兩星期的終止受僱意向通知書,同時僱員並不需要給予僱主多過兩星期的離職意向通知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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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也必須反映美國本土工人在所受聘地點通常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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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或稍後會合美國公民僱主的家庭傭工︰
美國僱主的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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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居住在美國境外及往美國作短暫旅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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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於國際間調配達兩年或以上及其在受聘條件下,在美國居留不多於六年。
家庭傭工的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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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申請人)在海外有居留地點,證明申請人沒有意圖放棄該居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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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主入境美國前, 僱員已在海外受聘於該僱主作為個人或家庭傭工最少六個月, 或僱主可以證明其於海外居住時, 經常以與申請人的意圖相同的身份聘請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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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能提供最少一年的個人或家庭傭工經驗, 並能出示由僱主簽發的聲明或合約以證明此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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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份僱傭合約的正本或副本於入境時出示。此僱傭合約必須由僱主和僱員簽署並註明日期。該僱傭合約必須包括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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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將會是家庭傭工唯一的職位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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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將會提供僱員免費住宿, 膳食及來回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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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聯邦法例, 州法例或當地法例, 以一天八小時工作計算, 僱員將會收到最底工資或標準工資的薪酬; 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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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將給予僱員最少兩星期的終止受僱意向通知書, 同時僱員並不需要給予僱主多過兩星期的離職意向通知書;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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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也必須反映美國本土工人在所受聘地點通常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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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如美國公民僱主將會永久居住在美國,即使申請人已在海外受僱於該僱主,申請人也不符合申請B-1簽證的資格。
以服務員、工人、或個人僱員身份陪同A-1、A-2或 G-1至G-4簽證持有人︰
家庭傭工所陪同或隨行加入僱主若為外國外交官或政府官員,則有可能合符申請A-3 或 G-5 簽證的資格。簽證的審批條件具體取決於僱主的簽證狀態,請參考下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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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提供有權申請A-3或G-5簽證類別的證明(例如前任僱主的推薦信、證明曾任職該工作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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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官員必須確認僱主的官方身份及雙方訂立(或維持)僱主僱傭關係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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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的家傭(A-3簽證持有人)以及國際機構僱員的家傭(G-5簽證持有人)必須首先於國務院的外交機關管理信息系統(TOMIS)註冊,才可申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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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及G-5簽證申請人必須與領事官員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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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人現在居住在香港或澳門,必須經由美國外交部或本地領事館的外交照會才可簽發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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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官員必須確定A-3或G-5簽證申請人的工資與工作範疇在合理範圍以內,並且足夠消除公共負擔的疑慮,簽證申請必須包括一份由僱主及僱員簽署的美國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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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一份確定申請人會獲得屬州或聯邦的最低工資或標準工資的薪酬(以較高者為準)的保證書。美國現時的最低工資可查看此處,以及現時的標準工資可查看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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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一份在僱用首90日後,以支票或電子轉賬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方式支付所有工資的聲明,而且僱主或其家庭成員不得存取於該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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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標準慣例,若僱主為外交官,與僱主同住的家傭(申請人)除了薪酬外,還可獲得免費住宿及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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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承諾為僱主工作時,不會接受任何其他聘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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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的一份承諾聲明,表明不會扣起申請人的護照,僱傭雙方均明白申請人於工作時間以外不得被要求逗留於工作地點而沒有補償。請注意,僱傭合約是申請過程必要的文件,為申請人提供個人層面上可獲得的若干僱傭或人權保障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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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必須支付申請人最初到美國的旅費、以及前往及後的工作地點,還包括在合約終止後申請人返回常住國家的旅費。
由於A-3及G-5簽證的申請條件及所需文件較為特殊,如需申請相關項目,請在提交申請前與啟源的簽證及移民部門進行諮詢。
四、 申請所需材料
如欲申請B-1、A-3或G-5簽證,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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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美國需持有有效護照,有效期必須為準備停留美國期間往後最少六個月(個別國家協議提供豁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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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2"x2" (51毫米x 51毫米) 的照片(必須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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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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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美國只作短暫停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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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在美國以外的國家的聯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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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適用於B-1簽證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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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簽證獲簽發,可能會依據申請人的國籍而產生額外的簽證互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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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由僱員(申請人)及僱主簽署的美國僱傭合約,並符合上述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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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有能力支付僱員在美國的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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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的護照資料頁、非移民簽證或ESTA批准副本、香港身份證副本;如果僱主是美國公民,須提供證明美國公民的海外居留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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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僱員)現在的香港或澳門傭工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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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人曾作為家傭前往美國,則要出示在以前前往美國期間,所需的美國工資已被支付的證明,並經過領事官員確認。該類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已簽署發票、匯款收據、支票存根、總賬分錄、存款單、付款收據記錄等。
僅適用於A-3及G-5簽證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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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確認申請人(僱員)的僱傭狀況、離境日期、旅行目的、及於美國的逗留時間的照會(Note Verbale),列出僱員的名字、提供僱主的職位或官方身份、指明離境日期、旅行目的及於美國的逗留時間。A-3及G-5簽證申請人毋需支付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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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蓋僱員在美國停留全程的醫療保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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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有能力支付僱員在美國的工資證明(僅適用於僱主擔任外交職級的顧問或以下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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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僱員)現在的香港或澳門傭工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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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人曾作為家傭前往美國,則要出示在以前前往美國期間,所需的美國工資已被支付的證明,並經過領事官員確認。該類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已簽署發票、匯款收據、支票存根、總賬分錄、存款單、付款收據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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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由僱員(申請人)及僱主簽署的美國僱傭合約,並符合上述所有要求。
由於A-3及G-5簽證的申請條件及所需文件較為特殊,如需申請相關項目,請在提交申請前與啟源的簽證及移民部門進行諮詢。
五、 重要事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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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B-1簽證攜帶家傭到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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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申請需備文件,申請人亦可以帶同你認為有需要展示給領事官員的附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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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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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必須為正本。除非指定, 副本將不會接受。申請人必須在面談時遞交這些文件給予領事官員。非移民簽證部不會在面談前接納文件,仼何收到的文件將不會退回並會消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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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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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並不能保證可以獲發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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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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