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 家庭佣工签证
申请程序及费用
个人或家庭佣工若需要陪同或稍后会合雇主到美国,可
申请B-1签证。家庭雇员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厨师、管家、司机、女佣、侍从、男仆、保姆、陪月员、园丁及受薪的共事者。
若其雇主同时为外交官或政府官员,陪同或稍后会合雇主的家庭佣工或合符资格
申请A-3或G-5签证,条件取决于雇主的签证状况。
由于A-3及G-5签证的申请条件及所需文件较为特殊,如需申请相关项目,请在提交申请前与启源的签证及移民部门进行咨询。
一、 申请服务费用
本事务所代办美国家庭佣工签证的服务费用为美金1,230元。具体包含如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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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国家庭佣工签证申请事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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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编制所申请签证所需文件清单,并协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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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交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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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USCIS就签证申请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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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汇报申请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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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安排签证面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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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客户在美国大使馆进行签证面试的行前准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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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价包含政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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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价不包含文件快递费用、翻译费或公证费等额外费用(如有)。
二、 付款时间及办法
启源会于收到您的委托确认后,开具所委托服务的费用账单并把账单连同汇款银行资料及付款指引电邮给您,以便您安排付款。鉴于服务性质,本所要求预先全额收取服务费。除非特殊情况,一旦开始提供服务,费用一般不会获得退还。
本事务所接受支票、现金、银行转账、汇款及PAYPAL。如以PAYPAL支付,需额外支付5%的手续费。
如果需要本所或本所之集团公司开发中国大陆或者台湾之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则本事务所会额外收取根据当地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 申请资格
美国家庭佣工签证的申请资格与申请人的职位内容有关。
家庭佣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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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美国的目的是进入美国作为家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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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只是计划于美国逗留一段指定的及有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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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申请人的雇主符合特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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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美国以外拥有可靠的社会及经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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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美国以外有居留地点以及有其他联系,以确保行程完结后返回海外的国家。
以家庭佣工的身份陪同、或稍后会合非美国公民或非美国法定永久居民雇主,及其以B、E、F、H、I、J、L、M、O、P、Q或R非移民签证寻求进入或已身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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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申请人)在海外有居留地点,证明申请人没有意图放弃该居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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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以往的雇主提供声明证明,已担任个人或家佣至少一年,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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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进入美国的日期前,申请人已于美国以外受雇于该雇主至少一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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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雇员关系在申请人申请签证前才建立, 则雇主要证明在申请人递交签证申请前已定期雇用(年度或季节性)家佣工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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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有一份雇佣合约的正本或副本于入境时出示。此雇佣合约必须由雇主和雇员签署并注明日期。 该雇佣合约必须包括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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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将会是家庭佣工唯一的职位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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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须支付家庭佣工最初往美国的旅费,以及雇主往后的工作地点,或在合约终止后返回雇员惯常居留国家的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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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将会获得免费住宿及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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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联邦法例,州法例或当地法例,以一天八小时工作计算,雇员将会收到最底工资或标准工资的薪酬; 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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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将给予雇员最少两星期的终止受雇意向通知书,同时雇员并不需要给予雇主多过两星期的离职意向通知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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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约也必须反映美国本土工人在所受聘地点通常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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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或稍后会合美国公民雇主的家庭佣工︰
美国雇主的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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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居住在美国境外及往美国作短暂旅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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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于国际间调配达两年或以上及其在受聘条件下,在美国居留不多于六年。
家庭佣工的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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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申请人)在海外有居留地点,证明申请人没有意图放弃该居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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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入境美国前, 雇员已在海外受聘于该雇主作为个人或家庭佣工最少六个月, 或雇主可以证明其于海外居住时, 经常以与申请人的意图相同的身份聘请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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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能提供最少一年的个人或家庭佣工经验, 并能出示由雇主签发的声明或合约以证明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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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份雇佣合约的正本或副本于入境时出示。此雇佣合约必须由雇主和雇员签署并注明日期。该雇佣合约必须包括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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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将会是家庭佣工唯一的职位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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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将会提供雇员免费住宿, 膳食及来回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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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联邦法例, 州法例或当地法例, 以一天八小时工作计算, 雇员将会收到最底工资或标准工资的薪酬; 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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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将给予雇员最少两星期的终止受雇意向通知书, 同时雇员并不需要给予雇主多过两星期的离职意向通知书;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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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约也必须反映美国本土工人在所受聘地点通常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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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如美国公民雇主将会永久居住在美国,即使申请人已在海外受雇于该雇主,申请人也不符合申请B-1签证的资格。
以服务员、工人、或个人雇员身份陪同A-1、A-2或 G-1至G-4签证持有人︰
家庭佣工所陪同或随行加入雇主若为外国外交官或政府官员,则有可能合符申请A-3 或 G-5 签证的资格。签证的审批条件具体取决于雇主的签证状态,请参考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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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提供有权申请A-3或G-5签证类别的证明(例如前任雇主的推荐信、证明曾任职该工作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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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官员必须确认雇主的官方身份及双方订立(或维持)雇主雇佣关系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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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的家佣(A-3签证持有人)以及国际机构雇员的家佣(G-5签证持有人)必须首先于国务院的外交机关管理信息系统(TOMIS)注册,才可申请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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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及G-5签证申请人必须与领事官员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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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现在居住在香港或澳门,必须经由美国外交部或本地领事馆的外交照会才可签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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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官员必须确定A-3或G-5签证申请人的工资与工作范畴在合理范围以内,并且足够消除公共负担的疑虑,签证申请必须包括一份由雇主及雇员签署的美国雇佣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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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一份确定申请人会获得属州或联邦的最低工资或标准工资的薪酬(以较高者为准)的保证书。美国现时的最低工资可查看此处,以及现时的标准工资可查看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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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一份在雇用首90日后,以支票或电子转账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方式支付所有工资的声明,而且雇主或其家庭成员不得存取于该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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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惯例,若雇主为外交官,与雇主同住的家佣(申请人)除了薪酬外,还可获得免费住宿及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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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为雇主工作时,不会接受任何其他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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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一份承诺声明,表明不会扣起申请人的护照,雇佣双方均明白申请人于工作时间以外不得被要求逗留于工作地点而没有补偿。请注意,雇佣合约是申请过程必要的文件,为申请人提供个人层面上可获得的若干雇佣或人权保障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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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须支付申请人最初到美国的旅费、以及前往及后的工作地点,还包括在合约终止后申请人返回常住国家的旅费。
由于A-3及G-5签证的申请条件及所需文件较为特殊,如需申请相关项目,请在提交申请前与启源的签证及移民部门进行咨询。
四、 申请所需材料
如欲申请B-1、A-3或G-5签证,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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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美国需持有有效护照,有效期必须为准备停留美国期间往后最少六个月(个别国家协议提供豁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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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2"x2" (51毫米x 51毫米) 的照片(必须为最近六个月内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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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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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美国只作短暂停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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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美国以外的国家的联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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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B-1签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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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签证获签发,可能会依据申请人的国籍而产生额外的签证互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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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由雇员(申请人)及雇主签署的美国雇佣合约,并符合上述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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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能力支付雇员在美国的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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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护照资料页、非移民签证或ESTA批准副本、香港身份证副本;如果雇主是美国公民,须提供证明美国公民的海外居留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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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雇员)现在的香港或澳门佣工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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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曾作为家佣前往美国,则要出示在以前前往美国期间,所需的美国工资已被支付的证明,并经过领事官员确认。该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已签署发票、汇款收据、支票存根、总账分录、存款单、付款收据记录等。
仅适用于A-3及G-5签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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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确认申请人(雇员)的雇佣状况、离境日期、旅行目的、及于美国的逗留时间的照会(Note Verbale),列出雇员的名字、提供雇主的职位或官方身份、指明离境日期、旅行目的及于美国的逗留时间。A-3及G-5签证申请人毋需支付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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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雇员在美国停留全程的医疗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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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能力支付雇员在美国的工资证明(仅适用于雇主担任外交职级的顾问或以下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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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雇员)现在的香港或澳门佣工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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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曾作为家佣前往美国,则要出示在以前前往美国期间,所需的美国工资已被支付的证明,并经过领事官员确认。该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已签署发票、汇款收据、支票存根、总账分录、存款单、付款收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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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由雇员(申请人)及雇主签署的美国雇佣合约,并符合上述所有要求。
由于A-3及G-5签证的申请条件及所需文件较为特殊,如需申请相关项目,请在提交申请前与启源的签证及移民部门进行咨询。
五、 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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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B-1签证携带家佣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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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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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申请需备文件,申请人亦可以带同你认为有需要展示给领事官员的附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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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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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必须为正本。除非指定, 副本将不会接受。申请人必须在面谈时递交这些文件给予领事官员。非移民签证部不会在面谈前接纳文件,仼何收到的文件将不会退回并会消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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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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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并不能保证可以获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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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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