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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保險經辦條例》2023年12月1日開始實行

Time:   24.10.2023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2023年12月1日開始實行

自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佈以來,中國一直致力完善以及落實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2023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稱《條例》)於2023年12月1日起開始實行。《條例》一共7章63條,對2010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設立了專項實施細則,將有效推動中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

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經辦分開

近幾年,社保和醫保業務開始分開辦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了人社行政部門將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經辦業務;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將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許多地區已經開始實行社保和醫保業務分開辦理,線上分別由不同網址系統辦理相關業務,需要了解詳情的可以聯繫我們啟源。

明確社保和醫保待遇核定和支付以及辦理時長

《條例》第三章社會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詳細規定了社保和醫保待遇的核定標準、所需的相關材料和相關部門規定審核期限。目前,各個地區也在逐漸完善異地醫療結算制度和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中明確將建立健全的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並由社保經辦機構做好結算工作。在第二十六條中,也有提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託用人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進行待遇核實。關於如何委託用人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核實,希望之後會有相關細則出具。

信息共享

《條例》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用人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的信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享,公安、民政、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將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信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享。」明確了社保經辦機構將與相關部門共享公司以及個人信息。目前,很多地區用人單位設立後自動設立社保賬戶,社保賬戶與登記信息自動匹配。

跨區域轉移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對於跨地區工作、遷移的情形規定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的轉移。目前,很多地區社保與醫保關係轉移都需要個人在相關網站上辦理相關手續,有需要的可以諮詢我們啟源或者撥打社保或者醫保諮詢熱線。社保業務熱線為12333;醫保熱線為1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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