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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

Time:   2023.10.24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

自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以来,中国一直致力完善以及落实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条例》一共7章63条,对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设立了专项实施细则,将有效推动中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分开

近几年,社保和医保业务开始分开办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人社行政部门将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许多地区已经开始实行社保和医保业务分开办理,线上分别由不同网址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需要了解详情的可以联系我们启源。

明确社保和医保待遇核定和支付以及办理时长

《条例》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详细规定了社保和医保待遇的核定标准、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部门规定审核期限。目前,各个地区也在逐渐完善异地医疗结算制度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明确将建立健全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结算工作。在第二十六条中,也有提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待遇核实。关于如何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核实,希望之后会有相关细则出具。

信息共享

《条例》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将与相关部门共享公司以及个人信息。目前,很多地区用人单位设立后自动设立社保账户,社保账户与登记信息自动匹配。

跨区域转移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对于跨地区工作、迁移的情形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转移。目前,很多地区社保与医保关系转移都需要个人在相关网站上办理相关手续,有需要的可以咨询我们启源或者拨打社保或者医保咨询热线。社保业务热线为12333;医保热线为1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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