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質性運營要求
2023年4月24日,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財政金融局、經濟發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了《關於明確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確定了享受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須符合實質性運營要求,公前述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僅在實驗區註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任一項不在實驗區的企業,不屬於在實驗區實質性運營,不能享受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一、 生產經營在實驗區
(1) 企業在實驗區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等,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實驗區,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實驗區;
(2) 以本企業名義對外訂立相關合同。
二、 人員在實驗區
(1) 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實驗區實際工作,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通過本企業在實驗區開立的銀行賬戶發放;
(2) 根據企業規模、從業人員的情況,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名至30名從業人員當年度在實驗區繳納至少6個月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 財務在實驗區
(1) 企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實驗區;
(2) 企業的基本存款賬戶和進行主營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戶開立在實驗區。
四、 財產在實驗區
企業擁有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財產在實驗區實際使用,或對財產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實驗區,且該財產需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匹配。
註冊在實驗區的企業在實驗區之外設立了分支機構,如該企業對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應視為在實驗區有實質性運營。
而根據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財政金融局、經濟發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時發佈的官方解讀,如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則應視為不符合實質性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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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僅承擔對實驗區外業務的財務結算、申報納稅、開具發票等功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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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且無法聯繫或者聯繫後無法提供實際經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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