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质性运营要求
2023年4月24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确定了享受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须符合实质性运营要求,公前述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仅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实验区的企业,不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不能享受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 生产经营在实验区
(1) 企业在实验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实验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
(2) 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 人员在实验区
(1) 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实验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实验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
(2) 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至30名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实验区缴纳至少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 财务在实验区
(1)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实验区;
(2) 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实验区。
四、 财产在实验区
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在实验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注册在实验区的企业在实验区之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如该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应视为在实验区有实质性运营。
而根据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发布的官方解读,如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应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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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实验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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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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