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以下情形實行告知承諾制,可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1、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的新辦許可;
2、 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
3、 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
告知承諾,指申請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許可部門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對經營條件進行自我評估,且書面承諾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的,許可部門可以當場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以下食品經營行為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1、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或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2、 銷售食用農產品;
3、 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其主店經營場所附近開設甜品站等附屬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無需加工直接銷售;
4、 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等臨時交易場所銷售食品;
5、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6、 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征求意見稿將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務等方式經營的餐飲服務管理公司納入了食品經營許可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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