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以下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
2、 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3、 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告知承诺,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以下食品经营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或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 销售食用农产品;
3、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主店经营场所附近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无需加工直接销售;
4、 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
5、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6、 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将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务等方式经营的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了食品经营许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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