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之前,外國人應先決定公司欲設立的公司類型。在臺灣設立的公司包括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和臺灣辦事處。一般而言,外國的個人會選擇設立有限公司,外國的公司則會選擇設立臺灣分公司。
臺灣的公司法對於最低資本額並沒有限制。公司設定的資本額應考慮公司初期尚未有收入,而且公司成立後需要支付的營運費用,例如記帳報稅的維護費用、辦公室租金費用、辦公室設備費用、進貨的費用等。公司可將資本額設定在足以負擔公司成立後約半年的費用,約新臺幣50萬。若投資人所投入的資本額過低,短期内會有需要增資的可能,這會造成額外的成本費用。
無論在臺灣設立公司或者分公司,資本額都是須要實際投入的,在公司正式成立前,投資人需要完成資本額的投入,並聘請臺灣執業會計師完成資本查核簽證,才可提出公司設立的申請。
臺灣公司的名稱必須通過預先查冊申請保留才可使用,所以當投資人決定公司名稱之後,可以透過事務所協助辦理名稱查冊。投資者可提供2至5個公司名稱給予事務所查詢。名稱查冊主要是確保名稱不會與其他公司的名稱重複。在辦理公司名稱查冊之前,投資人須提供在臺的營業項目,以便申請。
臺灣對於董事或股東的國籍並沒有限制,然而,股東或董事的身份是中國籍的時候,則需按照陸資投資設立公司的流程辦理公司設立程序。若股東或董事是以外資投資成立公司,但護照上顯示出生地在中國大陸,則在辦理投資公司的時候,需要提供經大陸公證處驗證之當地公安部核發之退籍證明書正本。
外國投資人若打算在臺投資成立公司,則需提供臺灣公司的營運計劃書和投資人簡歷進行審查。營運計劃書應詳盡說明在臺設立的公司的營業項目、營運計劃、預計收益、在臺聘請的員工人數等。投資人若爲自然人,需提供投資人的護照、所有的學歷背景、所有的工作經驗等。投資人若爲法人,需提供公司的設立證書、登記的資料、公司的股權結構、組織架構圖、公司的年營收入、公司的現況報告、公司最終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等。
臺灣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公司在臺灣必須擁有實際的辦公室,然而公司必須擁有一個臺灣的註冊地址,以收取政府部門或銀行發出的信件。若投資者設立初期尚未擁有實際的營運地址,可考慮向商務中心短期租賃虛擬地址。公司在擁有實際的營運地址之後,公司可以考慮將註冊地址遷移至實際辦公室的地址。
由於臺灣的公司在設立之前需要先進行驗資的程序,因此投資人需要先辦理開立銀行預備帳戶。預備帳戶主要是爲了讓投資人存入公司資本額。因開戶講求地緣關係,所以開立銀行帳戶的地點需要鄰近註冊地址。
公司正式成立之後,公司的負責人需要親自前往銀行將預備帳戶轉成正式帳戶,同時公司負責人也需親自到公司登記地的國稅局辦理開業程序。完成這兩項程序後,公司即可開始運作,例如開立發票、聘請員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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