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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擴大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

中國擴大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

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今年3月11日已將企業外債額度上限調高到2.5倍凈資產,但這一舉措對在成長初期凈資產規模較小的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的跨境融資需求幫助有限。為扶持此類高科技初創企業,拓展其海外融資途徑,國家外匯管理局於3月19日發布消息,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在核定的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這一便利化試點範圍擴大至上海(自貿區)、湖北(自貿區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廣東及深圳(粵港澳大灣區)等省、市。同時,進一步提高北京市中關村科學城海澱園區的外債便利化水平,將中關村科學城海澱園區內試點企業的外債便利化額度由本來的500萬美元提高到1000萬美元。

為落實前述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試點範圍內的主管外匯管理局陸續出臺了相應的政策。截至2020年7月已公布的具體地方政策包括:

一、  上海自貿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於2020年4月3日印發了《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新技術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業務的通知》(上海匯發[2020]16號),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在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1. 註冊在上海自貿區的非金融企業,成立滿一年及以上且有實際經營。

  2.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並取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資格的企業;如果是貿易類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為A類。

  3. 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企業,且擁有知識產權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數量要求:
    (1) 擁有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I類知識產權不少於1件;
    (2) 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不含商標)等Ⅱ類知識產權不少於3件。

  4. 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60%(含)以上,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的60%(含)以上。

  5. 近兩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

二、  深圳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於2020年4月21日印發了《深圳市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業務操作指引》,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在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1. 註冊在深圳市的非金融企業,成立時間滿一年(含)以上且有實際經營業務活動。

  2. 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屬於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名錄內的企業。試點企業如為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3. 近兩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

三、  粵港澳大灣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於2020年4月30日印發了《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業務操作指引》(粵匯發[2020]18號),允許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包括珠海、惠州、東莞、中山、江門、佛山、肇慶、廣州,但不含深圳市)開展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在等值500萬美元的額度內借入外債:

  1. 註冊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非金融企業,成立時間滿一年(含)以上且有實際經營業務活動。

  2.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並取得相關部門的認證資格。

  3. 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結果應為A類。

  4. 近兩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

前述外債便利化試點政策落實後,在試點範圍內凈資產規模較小的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核定的外債額度內自主借入外債,有利於緩解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的困局。同時,也可以為初創科技企業引入境外資金提供便利,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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