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除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依據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在中國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或職業介紹機構以及部分設立外商獨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試點地區外,其他外國投資者只能與中方投資者合資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或中外合資職業介紹機構。
修訂後的《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規定》、《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規定》取消了不得設立外商獨資人才中介機構及職業介紹機構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國投資者可以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根據原《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外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25%,中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51%。修訂後的《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規定》取消了此項股權比例限制規定,外國投資者現在可以100%持股,設立外商獨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根據原《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無論外國投資者還是中方投資者均要求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驗。
修訂後的《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規定》、《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規定》則取消了外方投資者和中方投資者須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驗的規定。
根據原《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設立中外合資、港澳獨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機關為省級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修訂後的《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規定》、《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規定》則將外商投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以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上述變化將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現存中外合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外國投資者亦可考慮調整其股權架構,以便更好地控制其投資的中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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