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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實質性進展來了,2020個稅匯繳元年也來了,境外收入何處遁行?

CRS實質性進展來了,2020個稅匯繳元年也來了,境外收入何處遁行?

就在新冠肺炎COVID-19肆虐全球的時候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於2020年3月16日至3月18日連續三天召開了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的會議,此次會議的成功召開向全世界的跨境高凈值人群投下了一顆重磅消息,也再次展現了OECD在打擊全球反避稅、反逃稅、反洗錢方面的決心和信心。通俗來說,就是CRS涉稅信息已經在各個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局層面完成交換,各個稅務局在收到這些信息後,接下來將要進入實踐實操的階段,並在相關信息經過排除分析之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稅務局將會陸陸續續采取實質性的行動。

 在2017年和2018年,按照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自動互換信息系統,簡稱AEOI) 標準在近100個國家或地區的稅收主管當局進行的首次涉稅信息交換已經涉及到4.9萬億美元的總資產!

而早在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前,賬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已於2020年1月17日正式發布了《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3號公告)。

從2014年開始,全球稅收透明的時代來了! 而從2020年開始,全球打擊離岸賬戶逃避稅的時代來了!該來的已經來了,你,準備好了嗎?

3號公告的大禮包

一、居民個人的境外所得計稅及境外稅收抵免

      1、符合條件的境外所得稅額方可抵免
(1)3號公告對於可抵免的境外稅額需要符合的條件進行了細化,其中特別   列舉了幾種“不包括”在可抵免境外稅額中的情形,與企業所得稅境外稅收抵免的相   關規定基本一致。實踐中,各國各地區的稅制不同,稅種名目各異,有些境外稅種雖 然名稱不是個人所得稅並且單獨計稅,但如果本質也屬於所得稅性質,按照3號公告   的規定,是可以進行稅收抵免的,因此需要對於個人在境外繳納的稅種性質進行準確 判斷。
(2)所得來源地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處理,所得來源地與中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情形下的境外所得計稅及稅收抵免一直是實操難點之一,3號公告對      此進行了明晰。所得來源地納稅年度涉及兩個公歷年度的,按照來源地納稅年度最後 一天所在的公歷年度,確認對應的中國納稅年度。例如,2019/2020香港納稅年度結      束於2020年3月31日,該香港納稅年度境外所得對應的就是內地2020納稅年度,  以此為基礎進行境外所得納稅申報和稅收抵免。
(3)納稅申報期限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追溯抵免”居民個 人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完成。即在次年6月30日前,境外所      得稅未申報結清不能取得納稅憑證的,應當先按期完成中國的納稅申報,待境外納稅 申報完成並取得納稅憑證後可以進行追溯抵免,追溯期為五年。此外,稅收抵免完成      後境外實繳稅額又發生變化的,還需要關註重新計算調整申報的要求。
  
二、境外所得來源地判定規則的變化及對投資於中國的外籍個人的影響

在此需要關註的是,公告對個人轉讓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取得財產轉讓所得的來源地判定進行了補充:被投資方為境外企業或其他組織的,相應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為境外所得,這是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下一直以來施行的規定。然而,3號公告在這個一般原則下引入了一個例外情況:轉讓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面對中國稅務政策和征管管理的逐步嚴苛,在從事一些經濟活動時,應要優先考慮稅務風險的防範因素,防止因為缺乏稅務要素的考慮,而導致資產縮水,並帶來合規性的風險。因為,資產只有在稅務要求的衡量基礎上,才能確保資產的穩定,並充分體現資產的實際價格和真實價值。一如我們所感慨:稅務籌劃做好了,好好睡,稅務籌劃做不好,萬萬稅。沒有預見,就要遇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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