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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实质性进展来了,2020个税汇缴元年也来了,境外收入何处遁行?

CRS实质性进展来了,2020个税汇缴元年也来了,境外收入何处遁行?

就在新冠肺炎COVID-19肆虐全球的时候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于2020年3月16日至3月18日连续三天召开了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会议,此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向全世界的跨境高净值人群投下了一颗重磅消息,也再次展现了OECD在打击全球反避税、反逃税、反洗钱方面的决心和信心。通俗来说,就是CRS涉税信息已经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局层面完成交换,各个税务局在收到这些信息后,接下来将要进入实践实操的阶段,并在相关信息经过排除分析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局将会陆陆续续采取实质性的行动。

 在2017年和2018年,按照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自动互换信息系统,简称AEOI) 标准在近100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主管当局进行的首次涉税信息交换已经涉及到4.9万亿美元的总资产!

而早在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前,账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已于2020年1月1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

从2014年开始,全球税收透明的时代来了! 而从2020年开始,全球打击离岸账户逃避税的时代来了!该来的已经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3号公告的大礼包

一、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计税及境外税收抵免

      1、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税额方可抵免
(1)3号公告对于可抵免的境外税额需要符合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特别   列举了几种“不包括”在可抵免境外税额中的情形,与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的相   关规定基本一致。实践中,各国各地区的税制不同,税种名目各异,有些境外税种虽 然名称不是个人所得税并且单独计税,但如果本质也属于所得税性质,按照3号公告   的规定,是可以进行税收抵免的,因此需要对于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种性质进行准确 判断。
(2)所得来源地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处理,所得来源地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情形下的境外所得计税及税收抵免一直是实操难点之一,3号公告对      此进行了明晰。所得来源地纳税年度涉及两个公历年度的,按照来源地纳税年度最后 一天所在的公历年度,确认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例如,2019/2020香港纳税年度结      束于2020年3月31日,该香港纳税年度境外所得对应的就是内地2020纳税年度,  以此为基础进行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和税收抵免。
(3)纳税申报期限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追溯抵免”居民个 人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完成。即在次年6月30日前,境外所      得税未申报结清不能取得纳税凭证的,应当先按期完成中国的纳税申报,待境外纳税 申报完成并取得纳税凭证后可以进行追溯抵免,追溯期为五年。此外,税收抵免完成      后境外实缴税额又发生变化的,还需要关注重新计算调整申报的要求。
  
二、境外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的变化及对投资于中国的外籍个人的影响

在此需要关注的是,公告对个人转让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来源地判定进行了补充:被投资方为境外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相应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为境外所得,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一直以来施行的规定。然而,3号公告在这个一般原则下引入了一个例外情况:转让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面对中国税务政策和征管管理的逐步严苛,在从事一些经济活动时,应要优先考虑税务风险的防范因素,防止因为缺乏税务要素的考虑,而导致资产缩水,并带来合规性的风险。因为,资产只有在税务要求的衡量基础上,才能确保资产的稳定,并充分体现资产的实际价格和真实价值。一如我们所感慨:税务筹划做好了,好好睡,税务筹划做不好,万万税。没有预见,就要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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