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公司需要至少有一個股東,股東可以是公司或個人身份,而且其國籍或住所上均沒有限制。公司註冊成立後,應將股東身份資料記入股東登記名冊,並當該股東同意將其姓名記入登記名冊內,將視為該公司股東成員。
有關股東登記名冊應保存於在開曼群島的註冊辦事處。它無需開放予公眾查閱。股東登記名冊應記載該公司股東的姓名和住址資料,以及其股東的註冊成為股東的日期及/或不再成為股東的日期。
由於開曼群島公司沒有最低資本要求,因此它可以發行掛名或無面值的股份。如果公司的股份包括實際資本,股東登記名冊須記載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並按照編號區分各股份。
公司的業務應由該董事管理,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細則及公司法行使權力。開曼群島公司必須任命至少有一個董事,現時沒有法定的最多董事人數,而且對其國籍或住所上均沒有限制。
每家開曼群島公司都必須在其註冊辦事處保存董事登記名冊。它無需開放予公眾查閱。董事登記名冊必須紀錄董事的姓名和住址資料,還有其董事任命、罷免、或辭職的日期。如果董事登記名冊的資料有任何更改,公司必須在更改後的60天內通知公司註冊處。
大部份公司會議要求均需要遵守公司組織大綱與章程細則,公司可按照章程細則規定召開的股東及/或董事會議,並有效開展公司業務,而該公司股東或董事應親身出席會議,或以其他公司章程細則所允許的方式出席會議。
一般而言,當決議案獲得至少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股東投票時,該決議案即為特別決議案。除非至少有一名股東要求進行投票調查,否則會議主席發出聲明宣布該決議案已經通過,則視為最終結果,而無須另行證明該決議案的贊成或反對的票數證據。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開曼群島豁免公司不需要召開周年股東大會。而且沒有規定召開周年股東大會的地理位置,可以在任何地方舉行董事和股東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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