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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的结构 – 股东及董事与会议

开曼群岛公司的结构 – 股东及董事与会议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本文所述乃是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Cayman Islands Companies Law (Revised))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一、   股东与资本

开曼群岛公司需要至少有一个股东,股东可以是公司或个人身份,而且其国籍或住所上均没有限制。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将股东身份资料记入股东登记名册,并当该股东同意将其姓名记入登记名册内,将视为该公司股东成员。

有关股东登记名册应保存于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它无需开放予公众查阅。股东登记名册应记载该公司股东的姓名和住址资料,以及其股东的注册成为股东的日期及/或不再成为股东的日期。

由于开曼群岛公司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因此它可以发行挂名或无面值的股份。如果公司的股份包括实际资本,股东登记名册须记载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按照编号区分各股份。

二、    董事

公司的业务应由该董事管理,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细则及公司法行使权力。开曼群岛公司必须任命至少有一个董事,现时没有法定的最多董事人数,而且对其国籍或住所上均没有限制。

每家开曼群岛公司都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董事登记名册。它无需开放予公众查阅。董事登记名册必须纪录董事的姓名和住址资料,还有其董事任命、罢免、或辞职的日期。如果董事登记名册的资料有任何更改,公司必须在更改后的60天内通知公司注册处。

三、   会议

大部份公司会议要求均需要遵守公司组织大纲与章程细则,公司可按照章程细则规定召开的股东及/或董事会议,并有效开展公司业务,而该公司股东或董事应亲身出席会议,或以其他公司章程细则所允许的方式出席会议。

一般而言,当决议案获得至少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时,该决议案即为特别决议案。除非至少有一名股东要求进行投票调查,否则会议主席发出声明宣布该决议案已经通过,则视为最终结果,而无须另行证明该决议案的赞成或反对的票数证据。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开曼群岛豁免公司不需要召开周年股东大会。而且没有规定召开周年股东大会的地理位置,可以在任何地方举行董事和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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