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的受益擁有人也有出任董事,則有兩個明顯的好處:公司的年度維護成本較低,及公司的結構相對簡單。然而,當中亦有些缺點。
- 出任離岸公司董事的受益擁有人可能需要在其居住的國家面對當地稅務問題。 在許多高稅收國家中,如該離岸公司在國內管理或控制,則不管該公司是否本身已經在其司法管轄區註冊為一家公司,亦可能需要基於稅務原因,在所住國家裡註冊。 對於“管理或控制的地方”,一般定義為董事居住的地方。
- 擁有離岸公司的一個重要原因通常是因為其私隱度高。 一家離岸公司的受益擁有人可能不向外透露他對持有特定離岸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很多,其中包括個人稅務原因、保護財產避免因訴訟而受影響、公司與國內企業或政府之間有交易,或者如上所述,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維持保密性。
假如這些因素很重要,則應以代理人服務管理公司。 一般情況下,離岸公司只有在由第三方公司適當管理的情況下,才能保持合法免稅。
第三方的公司管理人(代理)可以有效地隱藏離岸公司的實益擁有人,以避免被大多數公眾查冊,
並且可以隱藏持有者與公司的直接關係。
擁有第三方公司管理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避免公眾知道公司受益擁有人與其離岸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代理董事可以代替與公司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執行各種管理上職能的指令。而代理董事實際參與離岸公司的日常事務可根據客戶的需要及公司情況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被任命的代理董事不會積極參與離岸公司的日常事務 - 他只是填補這一公司職位。在委任代理董事的情況下,客戶(公司的受益擁有人)可親自與客人進行交易,簽署文件並執行公司的日常業務,辦法是通過特別決議或授權書任命自己為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客戶便可將親自簽署所有合同、出具發票、編寫商務信函,並以自己的代理管理公司銀行帳戶,情況就如他是公司的首席執行官一樣。由於代理董事在這種情況下只是形式上參與公司營運,因此只會收取較小且固定的代任費。
在特定的商業情況下,以上操作是合理並可接受的,即使擁有人主動介入公司管理可能會降低了其保密性。這種積極的管理可能會令公司內部產生疑問 — 這些問題為什麼並非由董事而是由 “代理人”或 “代表人”承擔。這反過來可能對受益擁有人的稅務上有影響。因此,通常都建議代理董事更多地參與公司事務。
代理董事將成為公司日常營運的一部分 - 就像所有“常規”公司一樣。特別是,他應根據受益擁有人的要求簽署合同、發票、契約、決議和任何其他商業文件。第三方董事也可能被要求管理離岸公司銀行帳戶的運作。不過,董事僅應在公司受益擁有人的明確指示下進行任何操作,而這些操作是合法並且是可以清楚理解的。代理董事亦應按時嚴格及直接匯報實際情況予公司擁有人。
一個全面的企業管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公司管理上的問題。 只要透過委托適當的第三方公司便可達至上述目標,而公司的受益擁有人才能隱藏本人與其離岸公司的直接關係,免受潛在損害。
與公司董事的情況類似,作為離岸公司的直接股東可能會希望自己的資料受保密。為了隱藏自身與離岸公司的直接關係,客戶可能會考慮代理股東的服務。由於這是一個非常被動的職位(與公司經理不同),因此可以直接委託代持股份。
公司最初成立時通常需要一個“註冊人” - 認購最小股份的創辦成員。此”註冊人”通常由註冊代理提供。此後,可以根據受益擁有人的意願發行額外的股份,並將其轉讓給任何其他股東,或股份可以繼續由註冊人持有並出任代理股東。代理股東可一次持有多名受益擁有人的股份。
代理股東與離岸公司受益擁有人之間的關係通常會以信託協議書予以確認,因此擁有人可以隨時確認身份及對公司行使所有權力。
《 2004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有機會可以發行不記名股票。儘管此類股票本來是保密離岸公司的受益擁有人的最終途徑,但現時此方法已受到法律的嚴格監管。並特別對發行不記名股票的公司徵稅。另外,不記名股票將不能發行予公司的受益擁有人,而須交由持牌和受監管的託管人(最好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保存,並附有文書證明,證明該股份的受益擁有人是誰。儘管這些新的法律規定並未完全消除不記名股票的應用性,但與使用代理股東的服務相比,無疑是令選擇發行不記名股票作隱藏身份的可能性降低了,而成本也大大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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