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的受益拥有人也有出任董事,则有两个明显的好处:公司的年度维护成本较低,及公司的结构相对简单。然而,当中亦有些缺点。
- 出任离岸公司董事的受益拥有人可能需要在其居住的国家面对当地税务问题。 在许多高税收国家中,如该离岸公司在国内管理或控制,则不管该公司是否本身已经在其司法管辖区註册为一家公司,亦可能需要基于税务原因,在所住国家裡註册。 对于“管理或控制的地方”,一般定义为董事居住的地方。
- 拥有离岸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因通常是因为其私隐度高。 一家离岸公司的受益拥有人可能不向外透露他对持有特定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很多,其中包括个人税务原因、保护财产避免因诉讼而受影响、公司与国内企业或政府之间有交易,或者如上所述,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持保密性。
假如这些因素很重要,则应以代理人服务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离岸公司只有在由第三方公司适当管理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合法免税。
第三方的公司管理人(代理)可以有效地隐藏离岸公司的实益拥有人,以避免被大多数公众查册,
并且可以隐藏持有者与公司的直接关係。
拥有第三方公司管理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避免公众知道公司受益拥有人与其离岸公司之间的利益关係。代理董事可以代替与公司有直接关係的人员执行各种管理上职能的指令。而代理董事实际参与离岸公司的日常事务可根据客户的需要及公司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被任命的代理董事不会积极参与离岸公司的日常事务 - 他只是填补这一公司职位。在委任代理董事的情况下,客户(公司的受益拥有人)可亲自与客人进行交易,签署文件并执行公司的日常业务,办法是通过特别决议或授权书任命自己为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便可将亲自签署所有合同、出具發票、编写商务信函,并以自己的代理管理公司银行帐户,情况就如他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一样。由于代理董事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形式上参与公司营运,因此只会收取较小且固定的代任费。
在特定的商业情况下,以上操作是合理并可接受的,即使拥有人主动介入公司管理可能会降低了其保密性。这种积极的管理可能会令公司内部产生疑问 — 这些问题为什麽并非由董事而是由 “代理人”或 “代表人”承担。这反过来可能对受益拥有人的税务上有影响。因此,通常都建议代理董事更多地参与公司事务。
代理董事将成为公司日常营运的一部分 - 就像所有“常规”公司一样。特别是,他应根据受益拥有人的要求签署合同、發票、契约、决议和任何其他商业文件。第三方董事也可能被要求管理离岸公司银行帐户的运作。不过,董事仅应在公司受益拥有人的明确指示下进行任何操作,而这些操作是合法并且是可以清楚理解的。代理董事亦应按时严格及直接汇报实际情况予公司拥有人。
一个全面的企业管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公司管理上的问题。 只要透过委托适当的第三方公司便可达至上述目标,而公司的受益拥有人才能隐藏本人与其离岸公司的直接关係,免受潜在损害。
与公司董事的情况类似,作为离岸公司的直接股东可能会希望自己的资料受保密。为了隐藏自身与离岸公司的直接关係,客户可能会考虑代理股东的服务。由于这是一个非常被动的职位(与公司经理不同),因此可以直接委託代持股份。
公司最初成立时通常需要一个“註册人” - 认购最小股份的创办成员。此”註册人”通常由註册代理提供。此后,可以根据受益拥有人的意愿發行额外的股份,并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股东,或股份可以继续由註册人持有并出任代理股东。代理股东可一次持有多名受益拥有人的股份。
代理股东与离岸公司受益拥有人之间的关係通常会以信託协议书予以确认,因此拥有人可以随时确认身份及对公司行使所有权力。
《 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有机会可以發行不记名股票。儘管此类股票本来是保密离岸公司的受益拥有人的最终途径,但现时此方法已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并特别对發行不记名股票的公司徵税。另外,不记名股票将不能發行予公司的受益拥有人,而须交由持牌和受监管的託管人(最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保存,并附有文书证明,证明该股份的受益拥有人是谁。儘管这些新的法律规定并未完全消除不记名股票的应用性,但与使用代理股东的服务相比,无疑是令选择發行不记名股票作隐藏身份的可能性降低了,而成本也大大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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