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組織大綱與章程細則的規定,其中應詳細說明董事在維護該公司事務和商業活動的責任和權利,並規定董事必須遵守公司細則和該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律。
離岸公司將設有選舉委員會,也稱為董事會。若多於一名董事,該董事會將會行使委托權力管理公司業務。組織大綱與章程細則同時賦予董事會控制和管理公司財產和事務的權力。
大部份離岸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律中,公司必須委任至少一個董事,該董事可以同時是股東。其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以公司法人身份成為董事。通常沒有法定的最多董事人數,而且對其國籍均沒有限制。但是,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特別要求,例如,巴拿馬公司必須至少委任三位董事,可以來自任何國籍,只要達到法定年齡。
離岸公司必須在其註冊辦事處保存董事登記名冊。董事登記名冊應紀錄董事的姓名和住址資料,還有其董事任命、罷免、或辭職的日期。根據不同離岸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律,如果登記名冊上的資料有任何更改,必須在一定期限內通知當地公司註冊處。
首任董事通常由創始股東或由註冊代理商所委任。在委任首個董事之後,該公司將需要根據當地法律要求通過決議案任命董事。
公司股東亦可以通過書面決議在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罷免董事,需要獲得多數選票以通過決議案罷免董事。
同時,董事可以透過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通知書而自己辭職,該辭職通知將從公司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書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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